断卡行动进行中!广州警方抓获1744名疑犯 缴获银行卡1294张


2020-11-27 15:48

你曾在网上办理过电话卡吗?近日,有不法分子利用办卡人的身份开卡,成为境外诈骗分子的作案工具。而这也给办卡人带来了重大法律风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离不开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两卡”)。组织开办、冒用他人身份开办、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已成为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大帮凶。

11月26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自9月7日“断卡”行动开始以来,截至11月25日,广州警方共核查公安部下发“两卡”线索54批5129条,并积极开展自主侦查,共抓获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744名。其中,包括收购贩卖“两卡”人员522名,物流及中转人员22名,行业“内鬼”4名,扩线侦查抓获的上家或同案108名;累计摧毁作案团伙35个,核破案件1228宗;打掉贩卖、中转涉案“两卡”窝点69个,现场缴获涉案银行卡1294张、手机卡668张;联合银行、运营商对上述缴获“两卡”全部予以冻结封停。

涉案物品

经连续打击,目前广州市开户的个人银行卡线索数环比实现了下降,涉案银行卡从9月份日均125张下降至11月日均38张,“两卡”黑灰产业生存空间被极度压缩。

涉案电话卡

近两月,全市电信网络诈骗发案走势明显回落,开展“断卡”行动的整体效果已经得到显现。

今年以来广州排查并关停可疑涉案号码158万个

据了解,当前,全国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正开展“断卡”行动,广州警方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在“断卡”行动中重点打击2类团伙,即电话卡带队、收卡、贩卡团伙和银行卡开卡、带队、收卡、贩卡团伙。重点打击3类人员,即长期专门从事“两卡”收购贩卖人员、与东南亚诈骗团伙等境外团伙直接勾连人员、将“两卡”邮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转站人员。

通过打团伙、抓卡头、挖幕后、清“内鬼”行动,广州警方联合银行、运营商冻结封停涉案“两卡”,对相关开户个人、单位等主体实施惩戒,不断掀起打击治理“两卡”的高潮。

10月,广州公安刑警支队在联合黄埔、花都区公安分局核查公安部下发的专案线索工作中发现,黄埔区“某邦劳务公司”(某大型快递企业外包公司)、花都区“广州某益物流有限公司”中,有两个“某某驿站”物流点的两名快递员违规私用自己身份帮人寄递涉案“两卡”。目前,已由反恐部门和市邮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调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等主体进行处罚。

黄埔、增城区一带,警方抓获一个开办、贩卖“两卡”的团伙

据悉,“断卡”行动以来,广州警方更着眼于重点整治涉案“两卡”,积极开展“去存量、控增量”工作。在银行卡方面,根据公安部今年以来下发的涉案银行卡信息,除封停直接涉案的账户外,广州警方联合多家银行对3195个同开户人“套卡”账户进行封停或非柜面功能处理,同时,筛查出今年新开户的3.9万张银行卡进行不收不付处置。

电话卡方面,今年以来联合运营商排查并关停可疑涉案号码158万个。其中,广州移动公司累计关停120万个号码,联通公司累计关停38万个号码。同时,发现涉电诈新开电话卡6330个,均已推送相关运营商封停。

不良信用通信用户个人或单位信息将被公布

目前,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针对广东省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及账户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出台惩戒机制,对被惩戒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在广东省内开立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以及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不得为其在广东省内新开立账户。

省通管局联合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最新惩戒办法,对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的所有电话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的用户名,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其个人或单位信息也将对向社会公布。

9月底,广州警方在白云区发现一个黑卡窝点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中央、省、市的有关工作部署,广州警方联合金融、通信管理部门分别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对1601名开设涉案银行账户和74名开办涉案电话卡的主体实施了惩戒措施,并将2.8万名开办“两卡”嫌疑人列入管控黑名单。

下一步,除继续全力推进“断卡”行动打击工作外,广州警方还将和银行、运营商紧密合作重点整治“两卡”,做到“不留下一张存量卡,不放过一张新增卡”,同时将继续联合金融、通信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涉嫌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及账户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对开办涉案“两卡”较多的营业网点和行业“内鬼”公开曝光。

广州警方郑重通告广大市民:

一、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二、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曾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的个人或单位,要主动前往银行、通信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户(卡)、电话卡。

注销后原出售、出租、出借“两卡”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注销、不主动收回开户的个人(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一旦发现他人有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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