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某支付公司为8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结算


2020-12-7 9:58

网络荐股“割韭菜”一再上演“杀猪盘”,为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难逃责任。

“只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转,被骗走的钱才能‘安全’进入骗子口袋,所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杀猪盘’的命脉,一点也不夸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

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员工纳某、顾某与张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某、周某二人运营的“杭州众银”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但是,“杭州众银”是个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表面上看,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平台自由买卖股票,可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接入到真实的证券市场,资金也没有进入正规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转入了骗子的私人账户。这意味着投资者从平台充值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数骗空的命运。

审批开户,需要商户通过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形式审查及富某支付总公司的实质审查,明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杭州众银”平台为何能通过审查?原来,在审核环节,纳某、顾某“自愿”对“杭州众银”平台从事的非法证券业务视而不见,让平台“一路绿灯”。

之后,纳某、顾某频繁接到“杭州众银”平台用户投诉,可他们依然对平台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置之不理,并将投诉内容流转到“杭州众银”平台,让其“自行消化”,最终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富某支付共为“杭州众银”在内的8家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纳某、顾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纳某、顾某被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资金的托管代付。它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建立起中立的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代收代付,促进交易的完成。本案中,被告人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员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对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缺乏认识,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近年来,以炒股交流、投资理财为名,诱骗被害人进入虚假网上股票交易平台,再以“内幕消息”“名师荐股”为由伺机诈骗的“杀猪盘”频频出现。作为投资者,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全力配合执法部门予以打击。同时,作为支付通道提供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严把审核、监管关,不做非法证券业务平台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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