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香港银行收4420万反洗钱罚单!


2021-11-22 10:10

四间香港银行因合规流程不满足反洗钱要求,被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处以共计4420万港元的罚款。

11月19日,金管局宣布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完成对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亚洲”)、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信托香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及UBS AG香港分行(“UBSHK”)的调查,发现四间银行在持续监察客户关系,以及就高风险情况进行严格客户尽职审查方面存在缺失。

“银行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生态系统中担任‘龙门’的重要岗位,”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金管局预期业界会持续进步,同时银行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所采取的“风险为本”方法应继续建基于其对风险变化的最新了解、运用更佳质素的数据、采用合规科技和负责任地进行创新,以及与生态系统内各持份者保持紧密合作。

工银亚洲面对处罚最重

香港特区《打击洗钱条例》于2012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金管局做出的处罚正是在该条例生效后对银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一系列现场审查后的跟进调查的结果。

金管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工银亚洲面对的罚款金额最高,为2070万港元,其次是UBSHK为900万港元,建银亚洲和中国信托香港的罚款金额分别为850万港元和600万港元。

工银亚洲被指违反了9项监管条例,除缴付罚款,还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独立第三方顾问做出的评估报告,以评估该行是否已针对金管局发现的违规及合规缺失问题采取足够有效的补救措施。

根据金管局的调查报告,工银亚洲应根据内部政策和程序,对高风险客户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复核,但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却无故延误对87名高风险客户的定期复核,同时对定期复核也缺乏相应制度建设,未设立自动化中央记录册或利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记录已经进行的定期复核资料。同一时期,工银亚洲作做出的1,076项汇出的跨境电传转帐的付款信息中,汇款人的部分资料缺失,另外475项付款信息的汇款人地址不完整。

在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知道有关(现有)客户或其实益拥有人属政治人物或已成为政治人物后,工银亚洲在建立或维持相关客户业务关系前,延迟超过7个月才获得高管批准,也未明确其财富及资金来源。金管局指出这属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可能出现高度风险的情况。

合规制度已有改进

另外三间银行也在不同领域存在合规缺失或不足。

例如三间银行均未通过常规客户尽职审查履行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也没有遵守要求,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击洗钱条例》有关持续客户尽职审查的责任;其中建行亚洲就须作出审查的交易警示採用的甄选准则过于局限,而UBSHK的缺失则包括在抽取到期进行定期复核的客户风险状况方面存在系统错误。

建银亚洲还被指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未对部分客户所进行的复杂或异常交易进行交易背景及目的审查,并以书面方式列明审查结果,或未能及时完成调查或充分审查有关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与工银亚洲类似,除缴付罚款,建银亚洲也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独立第三方顾问做出的评估报告。

朱立翘表示,这四宗个案均是在《打击洗钱条例》生效后发现的制度缺失,当时银行业界对条例内容的了解及掌握较为有限。现在的香港银行业界,包括这四间银行,均已显著加强金融罪行相关法例的合规能力,特别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员配置方面已做出改进。“银行应参考这些个案,检视数据质素及相关交易监察系统的成效,并持续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金管局同时强调,在做出有关处罚决定时,已经综合考虑调查结果的严重性、有关银行采取的补救和优化措施、过往是否存在处罚记录和合作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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