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000万!外汇局再开出巨额个人外汇违规罚单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官网公示一张3039.45万元的巨额个人外汇处罚罚单,具体案由如下:
2023年6月8日,黄**因私自买卖外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以30394508.5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在此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曾两次开出个人外汇买卖巨额罚单,如下:
1.2023年4月3日,A*****因私自买卖外汇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玉环市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924.4万元的罚款。
2.2023年5月19日,朱**因变相买卖外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072.3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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