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套汇被外汇局重罚6093万
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一个人处以巨额罚单,罚金超6000万。
范某因非法套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条,对其罚款罚款6093.536万元人民币。
相关违反规范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10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也对一个人处以768万罚款,违法事实也是非法套汇。
据了解,所谓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非法套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其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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