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新疆分局出台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以下简称新疆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疆区位优势和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主动开展外汇制度创新和首创试点探索,积极助力新疆自贸试验区成为新疆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和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试验田”,在新疆自贸试验区获批一周年之际,新疆分局印发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更务实的举措支持和加快推进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
新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新疆自贸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疆特色和实际,围绕吸引跨国公司、境外资金三项创新试点业务,制定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十二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改革试点任务、适用对象、政策措施等。
一是明确新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是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伊犁州分局、喀什地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
三是明确新疆自贸试验区内降低跨国公司门槛,从1亿美元降为5000万美元;
四是允许境外机构新疆自贸试验区内NRA账户可结汇使用,并允许该账户可开展汇率避险业务;
五是提出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全业务流程,并按照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六是明确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业务办理要求及操作规程。
《实施细则》发布当天,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高铁新区天鹅湖路自贸支行即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境外企业“香颂国际”办理了首笔外汇NRA账户不落地结汇境内支付业务,将其外汇NRA账户下28.5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境内支付给新疆面包蛋糕连锁品牌经营商、外商投资企业新疆和睦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企业发展经营。该试点业务突破了境外机构只能使用外汇向境内支付的限制,丰富了外汇NRA账户功能,满足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外币结算上的多元化选择需求,增加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使用效率,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资金集聚到新疆自贸试验区,标志着新疆金融对外开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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