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银行因网络安全问题同时被罚,一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收反洗钱罚单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3家银行被罚,均涉及网络安全相关问题,各家违法行为有所不同。其中1家仅罚机构,未罚个人,另外2家为“双罚”,且有1家的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因反洗钱问题被罚。
具体而言,奉新九银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等2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8万元。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对关键网络设备提供持续安全维护”等5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41.3万元。同时,时任该行副行长徐某平、时任该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解某英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各被罚款1万元。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因“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留存网络设备核心路由器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等5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52.45万元。同时,时任该行行长王某鑫、时任该行财务运营部总经理吴某对“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负有责任,各被罚款1万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3家银行中唯一的村镇银行——奉新九银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为九江银行,后者持股比例42.21%。
《银行科技研究社》发现,上述3家银行所涉及的网络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法》中均有明确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2025年已有多家银行因网络安全相关问题被罚。就在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监管趋严,金融机构必须更加重视网络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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