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分类评级对比!
近年来,围绕支付机构的监管规则在某些方面与银行业机构有相似的趋势。
比如,在审慎监管原则方面,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根据业务范围和地域扩展还附加提高,显然这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逻辑类似。
同时,支付机构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与银行业的“三道防线”框架一致。
在反洗钱方面,支付机构需履行与银行机构类似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监控和报告高风险交易的行为等。
在分类评级与差异化监管方面,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也有着类似的待遇。
人民银行近期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待正式生效后将取代此前的评级管理办法。
2021年9月,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则取代了2014年开始施行的银行业机构评级办法。
事实上,除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外,保险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金融租赁公司、消金公司)等多种类型机构都涉及分类评级的监管措施。各机构类型都有不同的侧重指标和要素,比如消金公司评级维度涵盖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险机构评级要素则强调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等。在全球金融监管领域,分类评级都是以风险为导向,差异化管理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手段。
早在2006年,我国银行业机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便起步试点,将评级结果与市场准入、资本要求等挂钩。支付机构的核心功能是资金转移与支付结算,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支付职能。从发展过程来看,随着支付业务复杂性的增加,各项监管规则都在进一步向银行业机构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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