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央行文件将修改!涉支付、信用卡、人民币清算等


2025-9-1 9:02来源:移动支付网

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公告。

1、《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一)删除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即以下内容: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客户与银行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原内容为“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发布时间是2005年,距今已有20年。在此期间,我国电子支付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新兴支付工具和产品形式不断涌现,交易规模和复杂性显著提升。原有文件中关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交易纠纷处置等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业务实践。

为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需求并提升支付效率,删除了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的相关条款,从而允许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评估自主制定交易规则,更加灵活。针对电子支付交易纠纷频发的问题,修改后的内容倾向于确定机构和用户双方权责,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平。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

(一)删除第一条中“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的表述;

保留的内容为“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删除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即以下内容:

“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三)删除第八条中“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的表述;

保留的内容为“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从删除和改动的内容来看,监管主要还是通过删除冗余条款,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而关于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的内容,早在2020年,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从2021年起,信用卡透支利率就已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已被取消。赋予机构更多自主动权,符合信用卡业务发展趋势,便于机构灵活应对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

该文适用的机构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并立足前瞻性,增加“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的兜底条款,为后续新主体的业务执行预留政策依据。此外,文件第二条关于专用章更换时间的规定属阶段性工作安排,现已完成,予以删除。

4、《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

(一)将第三条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并删除“清算行的存款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的表述;修改后的内容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为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

(二)删除第六条,即“有关个人人民币银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办理。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支付,以及在香港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港币现钞。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向香港居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以及在内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清算行接收的存款已不限于香港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使用内地银行卡的有关规定也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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