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良信息告知不规范等,长治潞州农商银行被罚
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治潞州农商银行因“虚报金融统计数据;临时户到期未及时销户,到期后未发生交易;账户资料过期,且继续发生交易;未按规定要素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不良信息告知不规范”等5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43.7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不良信息告知不规范”或涉及征信方面的隐私权问题。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已有多个罚单中出现“不良信息告知”相关问题。
例如,2025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征信管理方面,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5类违法行为,被罚款123.9万元。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贵州福泉农商银行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10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140.18万元。
事实上,关于“不良信息告知”,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提到,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提到,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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