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通过POS机虚构交易套现1380余万,非法获利3万
虚构交易,利用POS机替人刷卡“养卡”、套现,从中收取“好处费”,这样的买卖听起来非常诱人,殊不知已陷入犯罪泥潭。
近日,澄迈法院宣判并生效一宗非法经营罪案件,一被告人李某因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帮人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并收取手续费,被澄迈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家中非法从事信用卡“养卡”业务,利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累计使用信用卡虚构交易总金额为138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
2024年8月28日,李某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李某已退出非法获利3万元。案件审理中,李某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3.5万元。
判决结果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李某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足额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利用支付工具非法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绝非“无伤大雅”的小事,达到一定数额后,便是触碰刑法的犯罪行为。案件中李某因犯罪获刑,其违法犯罪记录也将伴随终身。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养成良好的信用卡消费习惯,理性消费,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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