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因违规泄露客户信息被罚,2名支行行长负有责任


2026-5-22 9:02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木子剑

5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农业银行密山市支行因“违规泄露客户信息、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内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等2项违法行为,被罚款50万元。

同时,行内3人被罚。时任农业银行密山金沙支行行长方潇、梁继文均对“违规泄露客户信息”负有责任,时任农业银行密山连珠山支行营销副行长隋成对“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内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负有责任,均被警告。

“违规泄露客户信息”或涉及信息安全或隐私保护问题。

《银行科技研究社》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发现,上一次涉及同一问题“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的银行罚单出现在3年前,彼时也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被罚。

2023年7月18日,原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因“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等6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210万元。不过,在该罚单中,没有人员因“违规泄露客户信息”这一项行为被罚。

据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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