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1月12日到25日期间,阿明(化名)通过支付宝,5次转账共4550元,将钱借给同学阿强(化名),但阿强却拒不偿还。
同安法院认为,原告阿明为证明被告阿强借款4550元的事实,出示了支付宝借条以及转账记录,阿明当庭进行演示操作并陈述了借款经过。虽然支付宝借条未经阿强本人签字确认,但出具支付宝借条需通过阿强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操作。
7月27日,同安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阿强偿还原告阿明借款人民币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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