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在蚂蚁花呗套现3.2亿 获利500万刚刚被抓了


2018-6-19 9:51

大家在网上购物的时候,有用过支付宝花呗这个产品吧。

现在的人都喜欢花明天的钱,享受今天的生活。于是乎,消费金融出现了,你的剁手之路也更加顺畅:想买包包没钱?我借你!

现在市面上最热门的消费金融服务,有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

然而花呗作为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只能用于消费透支,并无提现功能。利用花呗套现,是钻空子的违法行为。

前两天,有人这么干这种事情,被抓了。

湖南首例“蚂蚁花呗”套现案:利用虚假交易套现3.2亿元

日前,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某、甘某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7年4月,刘某找到擅长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甘某某,开发了一套专门用于蚂蚁花呗套现的网络平台——“光有米”。

2017年8月,“光有米”平台上线运营,刘某、黄某等人在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进行大肆推广,迅速吸引了一批代理商和码商,代理商负责联系蚂蚁花呗套现客户,码商负责联系可进行蚂蚁花呗收款的支付宝商户。

“光有米”平台、代理商、码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短短几个月,“光有米”平台上实名制注册代理商、码商人数高达13万人。

需要通过蚂蚁花呗套取现金的客户通过扫描代理商提供的二维码,用蚂蚁花呗额度进行支付,资金会进入商户的收款支付宝账户中。完成扫码交易后,码商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剩余资金自动流转至“光有米”平台的支付宝账号内。

平台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剩余资金自动流转至代理商的虚拟钱包。代理商按比例扣除提成后,与客户进行结算,最后将钱打入客户账户。除此之外,每笔交易“光有米”平台还单独收取套现人员1元的服务费。

截至案发当日,刘某、黄某通过“光有米”平台,利用“蚂蚁花呗”套现3.2亿多元。刘某、黄某获利约400万元,甘某某获利约100余万元。

如何作案?举个例子

比如说小明最近炒股亏了,还买足彩赌德国、巴西赢球,结果又亏了很多钱,刚好又要交房租了。

而这时候还没发工资,房东又一直夺命连环Call!无奈之下,小明碰巧在朋友圈看到一条花呗套现的消息——“需要花呗套现的联系我,手续费低。”

花呗是网购时用来支付消费的,怎么还能提现,小明咨询一下。“您这儿可以用花呗套现吗,怎么操作的?”

“很简单,我发个‘光有米’平台的二维码给你,你用花呗付款,把订单截图给我,核对了我就把扣过手续费的钱转账给你。你放心,我们这是正规交易平台。”

通过“光有米”平台的套现很快就到账了,免得开口向亲朋好友借钱,仅仅付出一点中介费便可充实干瘪的钱包,小明“由衷地”感谢那位朋友。

2015年,创新型消费信贷产品花呗上线运营。用户在淘宝、天猫和部分实体商家消费时,可选择由花呗先行付款,在规定的还款日之前向花呗偿付欠款即可,无须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花呗在消费场景下与银行信用卡具有类似的功能,不同的是,信用卡可以透支提取现金,而花呗则不具备该业务。

用户通过蚂蚁花呗违规套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使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蚂蚁花呗是支付宝为消费者提供小额消费贷款的产品,无法进行提现或转账,用户通过蚂蚁花呗违规套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蚂蚁花呗套现”上当受骗的事情屡见不鲜,许多套现客户用蚂蚁花呗支付后并未收到约定转账,紧接着所谓的代理商消失无踪,用户只能追悔莫及。

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

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两年半

2017年年底,记者从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杜某某帮助他人利用“花呗”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利用“花呗”进行非法套现而入刑的案件。

1992年出生的杜某某是福建泉州人,经营网店,但生意不好。2015年7月,杜某某与同伙通过其淘宝店铺,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从“花呗”套现,牟利的方式就是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会事先商量好,一般是套现金额的7%-10%,中介人员会拿走手续费中的大部分。套现者向杜某某的淘宝网上店铺申请退款后,杜某某便将扣除了手续费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套现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流通。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杜某某及其同伙利用多家网上店铺,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淘宝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

在庭审中,杜某某表示:“大部分的手续费都给了中介人员,我只得到几千元。我以为套现的是淘宝用户,我为他们提供帮助并不算犯罪。”

“花呗”套现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特征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资金。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金融犯罪办案团队的承办检察官说:“‘花呗’作为一款类似于银行信用卡的消费信贷产品,生而具有互联网的虚拟色彩,不具备磁条卡或芯片卡等实物载体。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从根本上来讲,利用“花呗”套现同样会产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与是否具备实物载体无关。”

江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表示,将办理支付结算作为一种经营性业务,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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