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上突然多了181万,现代金控结算事故引发的故事


2020-8-12 19:06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小P

如果有一天,平白无故账户里面多了181万元。你会去做什么?

天降巨款,这是每个人的美梦,然而对于一个生于1992年名叫江智辉的小伙子来说,还卷入了一场支付官司,一场由千万级结算事故引发的系列官司。

突然降临的181万元

2015年7月23日,江智辉的工行账户中突然有一笔巨款打入,总计1818843元(约181万元)。

然而江智辉错过了。

其工行账户自2013年便没有再使用,在2015年7月23日这一天,他并没有收到该笔巨款入账的任何信息。

直到2018年年初,一张来自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金控”)的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181万元不当得利。江智辉愿意归还相关款项,但现代金控进一步要求江智辉支付诉讼相关费用,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

到2019年9月,江智辉将181万元正式归还给现代金控。

然而这只是开始,由于结算事故,181万元真正的主人,近5年没到账的“小老板”章超锋却很难了。

5年没到账的181万元

2015年6月30日,浙江仙游县鲤城泰源农资经营部的老板章超锋,通过北京伍个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个仁公司”)办理了一台由现代金控收单的POS机,于2015年7月2日开始使用POS机收款。

2015年7月22日,章超锋使用POS机收款人民币1819824元,扣除手续费后,应当于7月23日收到回款人民币1818843元,但章超锋未收到回款。

于是,章超锋不断与伍个仁公司催款。

据悉,伍个仁公司与现代金控属于合作关系,由伍个仁公司代理销售现代金控的POS机,发展使用POS机的商户,现代金控依据伍个仁公司提供的商户结算信息进行结算并回款给商户,伍个仁公司系现代金控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

而章超锋开始不清楚伍个仁公司与现代金控的委托关系,但一直在向伍个仁公司主张返还款项,在得知上述委托关系后,起诉主张现代金控返还款项。

这181万元,一拖就是近5年。

直到2020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现代金控需10日内支付章超锋的回款181万元。

章超锋认为,依据《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49条、第58条的规定,由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故现代金控具有先行赔付责任。

然而整个审判过程,现代金控在收回江智辉的181万元之后,并不想归还给章超锋。现代金控的5个理由是:

1、章超锋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章超锋在2015年7月24日应当知晓其未收到款项,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期间章超锋没有主张权利;

2、本案现代金控不应当承担责任,现代金控系依据伍个仁公司的指令打款,是伍个仁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打款指令,现代金控与章超锋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于相应款项并不知情。现代金控与伍个仁公司是经销合同关系,而伍个仁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独立开展业务,现代金控的产品没有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3、本案按照合同相对性,应当由伍个仁公司承担责任并向章超锋赔偿,并不存在《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4、章超锋POS机刷卡行为涉嫌非法交易、套现交易;

5、现代金控已经依据伍个仁公司的打款指令打款,再进行赔偿属于重复打款,于法无据。

一方面,现代金控于2019年9月收回了江智辉的181多万元款项,而另一方面现代金控以诉讼时效过期、章超锋套现、责任主体是代理商等理由拒绝支付回款。

无论是“天降巨款”的江智辉,还是5年没到账的章超锋,这一切的纠纷都来源于5年前一场现代金控重大结算事故。

回顾那场结算事故

伍个仁公司在2015年7月14日,与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正明和公司)签订《委托结算业务协议》,而守正明和公司是现代金控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也就是说,伍个仁公司是现代金控的二级代理。

2015年7月23日,也就是章超锋账户需要到账收款金额181万元的日期。现代金控发生了一次重大的结算事故。

伍个仁公司因委托结算信息被篡改,导致2015年7月23日通过现代金控代付的部分款项1610万余元被转入他人账户;现代金控报案之后,公安对8个异地涉案账户进行实时止付,成功拦截被骗款共计1456万元。

而章超锋的181万元,由于伍个仁公司的结算信息被篡改,现代金控于2015年7月23日将181万元结算款支付至江智辉的账户中。

所以这一系列纠纷,都是一场重大结算事故引发。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发生前,2015年6月29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规定: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不得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得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

因外包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全额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该文件印发的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6月30日,章超锋办理了现代金控的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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