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0征信行业十大关键词


2021-1-12 18:59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凡夫俗子

充满无奈、波澜不惊的2020年已成为历史。这一年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如新冠疫情、南方洪水等。每个人都没有沉溺,都在努力、拼搏、奋斗,希望杀出一片天地。征信行业也不例外,这一年发生了太多的事情,有积极正面的,也有消极负面的,为此,笔者基于对影响行业的政策、监管、发展等方面梳理出行业十大关键词,以飨广大读者探讨、交流。

一、信用评级备案

2019年11月26日,央行等四部委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5号),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以备案制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办法》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自2020年5月14日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完成了首家备案至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底无新增机构),央行完成57家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同时,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完成首次备案的证券评级机构为12家。

(一)57家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

(二)12家首次备案的证券评级机构

总结:

目前,央行备案的57家机构,市场上从事评级业务的主要机构均包含在内,基本上满足市场需求。

基于政策严监管要求,结合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咨询服务经验,笔者认为备案已过窗口期。同时,受近期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处罚等因素影响,及央行秉承实质大于形势监管要求,笔者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难。

除了机构具备“有独立系统、有稳定数据、有市场需求、有技术优势”等基本条件之外,还要求拟备案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一定的技术建模能力、完善业务分析师团队、业务模式独特且可行,在内控合规方面须满足业务的独立性和合规性等要求。

二、企业征信备案与注销

目前,央行对企业征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备案,而另一方面对备案后六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业务的机构或违规开展业务的等机构实施注销管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启动注销至今已有41家备案机构被注销,其中,2020年注销了11家。而2020年新增企业征信备案公示机构为11家。二者正好相当。是不是又体现出监管层注销一家,再审批一家监管态度呢?

(一)2020年注销企业征信机构名单

(二)新增企业征信备案公示机构

百行征信获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它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双牌照征信机构。

总结:

由上表可以看出,进行备案的机构和注销的机构总体保持平衡,说明央行允许有实力和有能力的机构进行备案,从2020年里仅同意11家机构进行备案看出,央行要求不仅高而且严。

要求征信机构“有独立系统、有稳定数据、有市场需求、有技术优势”等基本条件,同时,要求拟备案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公司具有独立性,业务模式具有可持续性,满足内控合规方面等要求。

三、个人征信牌照

2020年12月25日,央行公布了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信息。明确了朴道征信正式获得了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首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于2018年2月22日由百行征信获得。

朴道征信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亿元,主要股东及所持股份: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

总结:

朴道征信是笔者近两年一直认为央行可能有条件地增加部分个人征信机构的一家。同时,按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要求,其应该不会是最后一家。

笔者认为新申请机构须具有一定实力、稳定数据源机构、具有一定的技术建模和研发能力、且是联合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同时,需符合央行对征信行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并能推进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另外,笔者认为基于国际上个人征信机构发展情况及国内现在相关监管制度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不会许可很多个人征信机构进入。

四、减免征信服务费

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2月28日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同时,2020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规定的有关征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据公开报道显示在今年疫情期间,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费用减免近10亿元,小微企业受益占比将近60%,受益涉及到270多万家小微企业。

五、二代征信系统上线

央行征信中心二代征信系统于2020年1月19日上线。与一代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相比,二代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主要是丰富了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内容,进一步地丰富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改进了信息展示形式,提升了信息更新效率。全面、及时地反映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相比一代系统二代征信系统更新内容和格式如下:

一是预留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的展示格式。

二是显示5年还款记录。在一代展示“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和“最近5年内逾期记录”内容基础之上,新增了“最近2年的逾期金额”。

三是显示“共同借款”信息。该“共同借款”信息待下一步金融机构开始采用二代格式报送数据后,才开始展示。且会及时更新。

四是新增了相关数据项格式。个人增加“循环贷款”“信用卡大额专项分期”“授信协议信息”等信息;企业增加“循环透支”“企业为个人提供担保”“逾期总额、本金和月数等逾期指标”等信息。

五是新增展示部分数据。个人信息增加展示“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就业状况”“国籍”“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增加展示“上级机构”“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

六、地方征信体系建设

2020年6月22日,央行召开2020年征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业高质量发展是征信事业的核心发展目标。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要着力关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强化征信信息安全。要抓住战略机遇,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地方”双层发展体系。

总结:

2020年首提“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地方”双层发展体系。希望先建设完善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收集地方替代数据,并把该平台纳入备案监管之中,进而完善全国征信体系建设。如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粤信融平台)的运营主体广州金电图腾软件有限公司已进行了备案公示。

该要求提出,相应将有更多地方平台启动属地征信平台建设,并将进行备案以纳入监管,以此支持畅通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及互联网外部信用信息共享通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扩大“征信+”金融服务综合运用等方式,增加了有效征信供给,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践行普惠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七、征信一体化和互联互通

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生腾数据、江苏省联合征信、苏州企业征信、杭州征信、浙江汇信科技、安徽省征信等6家企业征信机构发起成立的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正式成立。该联盟是在央行的统一领导,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共谋产业协同发展”为宗旨,探索、推动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开发、利用和配置,优化长三角信用环境,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长三角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同时,明确联盟将围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金融科技拓展应用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尽快实现有关工作的落地实施。

7月30日至31日,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首次联席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各方围绕长三角征信体系一体化建设、长三角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征信服务小微和民营企业等合作事项进行了讨论。

2020年12月,央行召开了“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会议认真总结苏州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和“长三角征信链”建设经验,明确征信一体化建设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同时,会议强调要利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实现区域内征信机构数据共享互通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创造条件。

总结:

按照国际上征信产业发展规律,先是征信区域一体化,打通数据孤岛,进而实现征信机构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市场化征信机构发展,应是中国当前征信业可行的发展模式,应该鼓励并大力推动其发展。

八、政策支持

(一)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9月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强化支付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要认真研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加快建立储备充足、反应迅速、抗冲击能力强的应急物流体系。

(二)信用全面进入党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针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1个加快,3个完善,1个加强。

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

(三)《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的要求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的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畅通资金直达实体经济渠道,支持各地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

(四)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

李克强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

(五)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完善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牵引,立足法治视角审视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中的问题,运用规范的手段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是新阶段信用体系建设新的重要顶层制度安排。

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九、违规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因征信业务违规,受处罚的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约为40家,处罚金额约为1900万,主要是商业银行三线城市的分支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处罚个人约为70人,处罚金额约60万。处罚的原因如下,主要集中于前八点:

1.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2.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3.未经个人同意查询个人信息;

4.超范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5.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含信贷信息);

6.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时未进行告知义务;

7.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

8.异议处理超期;

9.未及时停用依离岗工作人员用户;

10.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用户和查询用户兼职;

11.未按照规定创建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员用户设置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以及为按规定制定用户口令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的项违法行为;

12.未及时停用离职人员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

13.未建立征信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4.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等。

总结:

看来征信业务规则中的信息报送、授权查询、不良信息报送、异议处理等内容,对在很多银行,尤其中小商业重视不够,有的是明知故犯,而有的确实是无知。针对该情况,建议商业银行加强学习、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追责相关制度及落实到位,另外,监管机构增加检查和追责力度,发现一起追责一起,起到震慑作用,真正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十、市场整治

(一)央行将对不断加大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强度

2020年12月25日,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央行将对不断加大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强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另外一方面,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此外,人民银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关于江西省整治信用服务市场乱象的通告》发布

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文明办、省网信办联合发布《关于江西省整治信用服务市场乱象的通告》,明确如下:

一是明确严厉打击未经批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未备案经营企业征信业务、超出业务许可范围开展征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二是严厉打击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侵害信息主体行为。

三是坚决制止虚假宣传、扰乱征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净化舆论环境。

四是联合开展协同整治,积极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央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开展辖区信用评级机构市场排查清理工作》

2020年6月,央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了《开展辖区信用评级机构市场排查清理工作》。

6月10日,央行拉萨中支征信管理处联合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内名称和经营范围带有“评级”、“信用”、“征信”字样的企业,进行梳理排查。针对22家企业存在的问题,经与拉萨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沟通协调,企业可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或注销。6家企业经营企业信用评估、信用评级、信用管理服务的,央行拉萨中支将加大政策宣讲、合规引导和定期监测,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备案。

同时,明确下一步,对新增注册企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带有“评级”、“信用”、“征信”字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慎注册。市场监管局通过窗口指导,要求此类企业注册前必须向央行拉萨中支征信管理处就征信业务及备案有关事宜进行咨询,其将详细了解企业征信业务开展情况或意愿后,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对确有意愿或已展业、合规性较强、有一定潜力的企业列为关注机构进行培育和监管,对不了解征信业务、实际业务与征信无关的企业,要求其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得注册为“评级”、“信用”、“征信”。

(四)鹏元征信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被罚近2000万

12月30日,央行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字〔2020〕28号),当事企业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下称“鹏元征信”),违法行为类型为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2.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行政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9175499.29元,并处罚款62万元。

鹏元征信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2.01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主要营业范围为企业及个人征信及评估、数据库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与征信有关的金融服务等。

总结:

在金融持牌经营和严监管的前提下,鹏元征信因未获个人征信牌照而违规开展业务受重罚,说明监管层对大量未获牌照而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进入清理整顿阶段,要求此类机构持牌且合规地开展业务。

(五)中诚信被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12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告,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对于中诚信,交易商协会给出“三宗罪”:一是未按相关自律规则对永煤控股开展实地调查访谈,未对永煤控股管理部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二是对了解到的永煤控股或河南能化拖欠薪资、偿债安排、关注类贷款等异常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查核验,未能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相关信息;三是质量控制等内控机制未有效执行,合规部门监督审查不到位。

(六)东方金诚被责令改正,3个月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决定对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经查,东方金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同时,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总结:

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信用评级机构身担重任。针对信用评级市场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不够、事前预警功能弱等行业“痼疾”,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日前,央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潘功胜在会上表示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由此,说明信用评级机构迎来监管整顿期。

总结

以上是笔者多年于征信行业,基于服务征信牌照和信用评级牌照申请咨询服务经验,对2020年的思考而进行总结的,但因个人能力和视野有限,一定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探讨交流。

作者简介:对第三方支付和征信政策有深入的研究,以熟悉行业见长,欢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征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牌照并购和申请。曾受聘为中科院大学行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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