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反洗钱新规征求意见10大反馈说明


2021-4-19 9:29来源:移动支付网

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反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3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81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放宽审定金融机构洗钱自评估报告的高管层级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经董事会审定”修改为“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

二、建议明确反洗钱临时报告中工作机构、人员调整标准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明确为“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同时,删除“反洗钱岗位人员”调整的报送要求。

三、建议延长反洗钱监管走访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的时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时间调整为“提前5个工作日”。

四、建议延长《反洗钱监管提示函》的答复时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反洗钱监管提示函》答复时间延长为20个工作日。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针对高风险情形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针对客户或者交易出现高风险情形时的控制措施,将在目前修订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规定中进行明确。

六、建议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是否包括证券公司设立的各类子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设立的子公司

采纳情况:基本采纳。按照证券行业有关规定,经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证券公司”已包含证券行业各类子公司。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子公司,因其主要业务性质不是全部具有金融属性,暂不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反洗钱要求由发起设立该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覆盖,是否单独将其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需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反洗钱系统、人力资源配备等情况进一步梳理研究。

七、建议明确“简化措施”,考虑允许保险公司针对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或业务采取简化措施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中明确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涉及低风险情形的简化措施将在目前修订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规定中进行明确。

八、建议进一步明确再保险公司是否纳入办法规范的主体范围,适当减低再保险公司对客户、受益人等身份识别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再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公司的一类,属于《办法》适用范围。对于再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将在目前修订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规定中予以简化。

九、建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考虑到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复杂、数量众多且工作人员普遍较少,难以统一监管要求并实质开展反洗钱工作。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问题,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

十、建议将《办法》适用范围中的保险公司修改为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实践中,财产保险产品也涉及保险欺诈、骗保等与洗钱有关的经济犯罪,因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等基本反洗钱要求。考虑到财产保险相对反洗钱国际标准中关注的人寿保险来说,风险较低,人民银行在修订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规定等制度时,将进一步明确对低风险情形简化反洗钱措施,以符合风险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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