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电诈案件 缴获70吨手机“黑卡”、物联网卡


2021-4-28 14:17

随着庄严的法槌徐徐落下,全国首起电信运营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近日,虚拟运营商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特公司),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董事长王某及部分高管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电信运营商因手机卡实名制监管不到位,造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后果发生而获刑的全国第一起判例。

2019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接报一起案值30万元的网络电信诈骗案。民警在辗转福建等七省市后,先后抓获李某、詹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就此止步,而是深入追查诈骗案件背后的利益链条,紧紧围绕诈骗嫌疑人使用的虚拟身份和银行账户来源开展深度研判,在昆明某地一举捣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出售涉案虚拟账号的窝点——“黑兔子”工作室,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查获用于盗取虚拟账号的3万余张电话“黑卡”。

案件引起部、省两级公安机关的重视,公安部将该案列为“净网2019”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云南省公安厅成立“3·15”专案组,按照“打生态、断链条”的要求,针对网络下游诈骗犯罪、中游倒卖虚拟账号、上游贩卖手机“黑卡”的网络黑灰产业利益链条,同步推进、多点打击。

通过对案件深挖,专案组发现中游的盗号、贩号窝点——昆明“黑兔子”工作室从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达公司)大量购买手机“黑卡”。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电信运营商的一级代理商,其主要业务是帮助电信运营商销售各类电话卡,为获取高额回报,其利用注册和控制的18家空壳公司,采用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假代理等方式,与电信运营商内部人员勾结,获取了大量电话卡。同时,该公司还为全国300余个类似“黑兔子”工作室的犯罪团伙提供大量电话“黑卡”用于盗取微信号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仅2018年就非法提供电话“黑卡”1000万余张。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不仅为下游“号商”提供电话卡,还自己组建盗号团队,直接实施盗号、发送非法短信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有力推手。该公司成立短短几年,便通过非法手段攫取了大量的资金。

2019年5月,专案组民警远赴山东,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抓获了以任某、苏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130余人,仅从其中一个窝点就缴获非法电话卡277万张,重约11吨,查获“猫池”“卡池”等作案工具3500余台、冻结涉案资金1100余万元。

警方侦查中发现,任某、苏某等人在网络黑灰产业生态链中扮演承上启下负责“输血供电”的角色,上游有电信运营公司负责提供手机电话“黑卡”,下游有“号商”和诈骗分子。如此庞大的网络黑灰产业链和错综复杂的案情,不仅给公安机关的案侦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也给检察院、法院依法起诉和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案件侦办中,专案组民警发现远特公司在明知亚飞达公司违规大量贩卖电话卡、使用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放任不管,源源不断为其提供大量电话卡,并违规开通高级权限,客观上为下游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震惊全国的2016年山东准大学生徐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死亡案中,犯罪分子使用的电话卡便是来自远特公司。2019年9月,在公安部的直接指挥下,专案组民警在北京抓获了远特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公司高层李某、岳某等人。至此,公安机关彻底查清了一条从“电信运营商”到“卡商”,从“卡商”到“号商”,从“号商”再到下游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全链条犯罪黑灰产业链。

2019年8月,云南公安机关将涉及26个省(区、市)的手机“黑卡”线索向全国进行了通报,公安部发起了“净网2019”1号集群战役,在全国范围内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4000余人,缴获手机“黑卡”、物联网卡1800余万张(重约70吨),收缴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3万余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6723万条。2020年12月31日,亚飞达公司的法人任某、总经理苏某等13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分别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半至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远特公司因明知亚飞达公司在从事违法行为而拒不履行其网络管理责任者的义务,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法院依法判决。该案是我国公安机关首起对网络黑灰产业生态系统开展全链条、全方位的集中打击的典型案例,为今后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法律链接:

一、《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286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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