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办法未采纳这4方面意见


2021-7-28 9:50来源:移动支付网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有了一些重要的改动。比如加强对支付机构海外上市的要求、强化对支付机构最终受益人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征求意见时收到来件5份,意见建议共计28条。其中大多数意见被采纳吸收,而未采纳意见情况主要集中以下4个方面。

一、建议删减如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重要资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等重大事项内容

未采纳理由: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重要资产可能对支付机构股权结构、稳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支付机构应主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备付金审计是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影响审计质量,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支付机构分公司作为属地运营管理主体具有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的义务,应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报告相关事项。

二、建议调整部分事项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认定标准

未采纳理由:《办法》中重大事项范围的认定标准主要参照现行的司法认定标准或参考相关行业规定制定,结合支付机构已有规定和监管实际,能够较好反映支付机构重要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

三、建议延长报告时限

未采纳理由:本《办法》中的报告时限要求主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与前期相关事项报告要求能够较好衔接,符合支付机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当前监管需要。

四、建议增加或明确如支付机构定义、支付业务类型、保密要求等其他法律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未采纳理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已对支付机构及其支付业务类型进行了详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已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保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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