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惩处


2022-12-9 11:59来源:移动支付网

12月7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一显示,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而当出现亏损,该公司解某某、辛某某等相关人员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了50余人的团队,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

获取上述信息后,解某某、辛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信息上传到公司开发的“点有钱”App,再通过在微信群搜集、在“点有钱”微信公众号发放广告,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通过与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App注册充值。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

通过出售上述信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最高检认为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惩处。

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有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5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两个重要依据,这就意味着如果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因此对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的不法分子而言,获取的信息数量达标,即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利金额达标,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征信信息全面反映个人信贷状况,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泄露后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最高检建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生活中,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随意点击不明贷款链接,不轻易透露个人财产状况,谨防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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