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处罚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违法所得0.44万,处罚1175万
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一张罚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违反了三条规定,分别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四条规定: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本次罚单有2条处罚依据,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上海银行因违规被外汇局罚没近亿元,违法事实是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其中一条违法类型,也包含《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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