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银行因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等被外汇局罚没超740万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近日公布的罚单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1616.40元人民币,并处271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罚单显示,渣打银行(中国)北京分行涉及的违法事实包括:
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3.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4.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显示: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 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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