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主体本人,多家银行被罚


2024-1-17 11:40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木子剑

近日,多家银行收到涉及“提供个人不良信息”问题的罚单。

12月29日,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张家界农商银行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32.2万元。

12月29日,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因“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92万元。

12月25日,人民银行宁德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因“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逾期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55.5万元。

12月25日,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因“违反征信安全管理要求”“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140.3万元。

12月20日,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南银行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被罚款20万元。

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其本人”是一项不算少见的违法行为,已有多家银行因此被罚。

比如2023年8月25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百信银行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503.2万元。

2023年3月22日,原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南道县农商银行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多项违法行为,被罚款67万元。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不良信息的定义为,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信息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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