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二)


2022-1-27 17:03来源:移动支付网

一、已完成备案认证的外包机构因备案专员离职、手机号码变更或系统管理员密码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登录备案系统对本机构进行备案申请、信息变更等事项进行系统操作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是机构用户因密码遗失,无法正常登录系统的。机构用户通过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通过手机验证码完成密码重置和修改;二是如需变更本机构管理员、修改管理员权限。由原机构管理员通过“用户管理-机构维护用户管理”的页面进行操作,将管理员信息更换为新用户信息,操作完成后可重新配置本机构不同账号的用户权限或将管理员权限重新移交;三是对于机构管理员离职、手机号码变更以及手机号码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登录备案系统对本机构进行备案申请、信息变更等事项进行系统操作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协会进行重新设置。说明材料要求如下:

(一)机构无法自主完成机构管理员变更的原因。

(二)原登录账号名称,以及此次需要变更的内容包含哪些。

(三)如需变更关联手机号,需要提供一个未在备案系统注册使用过的手机号码用于替换。

(四)如需变更备案管理员,需要写明新管理姓名、手机号、邮箱等必要信息,以便后台修改。

(五)上述说明材料需要加盖公章,以确保变更需求的真实性。

(六)说明材料发送至rose pcac.org.cn邮箱。协会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尽快处理,并通过邮件反馈处理结果。

(七)为确保协会日常通知信息的及时触达,如果日常备案工作联系人已实际发生调整,请通过“备案信息变更”入口,及时更换备案信息中的备案工作联系人资料。

二、外包机构工作人员为本机构申请备案认证,点击提交按钮时,备案系统为什么会提示“此机构已备案”?

答:外包机构备案认证点击提交按钮时,系统出现“此机构已备案”的提示,说明该机构在备案系统已完成备案认证或备案申请,建议工作人员及时与本机构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进行内部核实,确认是否属于重复提交认证申请的情形。如无法确认或经核实本机构未提交备案认证或备案申请,可按照本文“问题一”进行办理,协会将根据机构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协会将重置该机构管理员信息。

三、外包机构如何查看已提交的备案信息及相关资料?

答:外包机构用户可登录备案系统,进入“进度查询中心”页面,点击任务列表中的“详情”按钮,查看已提交的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外包机构完成备案公示包含哪些环节?通过备案认证是否等于完成外包机构备案工作?

答:外包机构完成备案公示前,包含备案认证、备案申请和备案公示等三个环节,系统显示备案状态为“已公示”即表示已完成备案全部流程。仅通过备案认证或者备案申请的,则仍未完成备案全部流程。

五、备案申请时,外包机构是否必须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有什么要求?

答:已签订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的外包机构,《推荐函》为非必填项。

(一)对于已开展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机构可在填写收单机构合作信息模块上传合作协议即可,无需提供《推荐函》(备案系统推荐材料栏信息无需填写);

(二)对于未开展但计划开展收单外包服务的机构,在没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必须提供《推荐函》;

(三)《推荐函》需要由有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清算机构盖章出具,备案机构不能自行盖章后提交。

(四)合作收单机构信息和推荐函,在备案系统指定栏位提交,不可将合作协议当作推荐函上传,否则审核时会被退回。

六、备案申请环节的“(拟)备案业务类型”和“(拟)开展业务地域”等信息如何填写?

答:外包机构填写“(拟)备案业务类型”和“(拟)开展业务地域”等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拟)备案业务类型”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进行填写,至少要包含已与合作收单机构开展合作的业务类型;

(二)“(拟)开展业务地域”需覆盖实际业务开展地域。备案机构在添加与合作机构的合作信息时,需填写“合作地域”信息;需要将已经实际开展合作的地域纳入“(拟)备案地域”范围;

(三)如果实际开展业务省份为3个或以下,备案地域不得选择“全国”。

七、外包机构注册资本信息填报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外包机构填写“注册资本”时,应留意所填写的货币单位为“万元”,部分机构经常将此项内容按照“元”进行填报,导致资本信息填报错误。如注册资本为外币,请按照实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万元)后进行填写。

八、备案材料上传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备案材料上传的过程中,部分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大意,未仔细阅读上传接口的提示信息,经常将合作协议、推荐函、委托函等备案材料,未按照系统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

九、已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发生工商信息、法人等信息变更,应该如何修改备案资料?

答:在本机构信息备案公示后,外包机构应通过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变更”页面,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协会将按流程进行审核和公示。

变更的信息涉及“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的,还应在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后,再通过备案系统“重大事项报告”页面报告相关事项,协会将定期查看报告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事项包含:

1.外包机构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外包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外包机构分立或者合并;

4.外包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协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分公司能否单独提交备案申请?

答:备案发起主体应为独立企业法人(外包机构总公司)。外包机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须提交备案申请。总公司在备案资料填写过程中,应在备案界面添加分公司信息。

十一、申请“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类型的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拟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机构,除了需要准备外包备案基础资料外,还应填写、提交以下五份材料:

(一)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提供标准模版,由外包机构自主提交,但内容应包括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修改、删除、销毁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提供公司正式文件(包含公司红头或者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仅提供word格式或者白头文件的材料不予通过。

(二)提供聚合支付相关业务系统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系统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应提供银行卡检测中心等检测机构出具的银联收单外包服务商安全技术评估报告、银联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办公室出具的银联收单外包服务商认证证书、公安部监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二级(含)以上等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显示公司名称应与备案申请机构名称一致;

(三)《聚合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内容至少包含:一是是否已经开展聚合支付业务、如未开展的,下一步开展业务合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二是聚合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名称或产品品牌并简要介绍;三是聚合支付业务支付信息转发流程介绍;四是列明所有合作开展支付交易指令转发或聚合支付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名称全称,并确认相关合作收单机构信息已全量在系统中录入;五是聚合支付业务处理系统是否是检测认证报告所描述的系统或两者关系;六是本机构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四)《承诺书》(可在备案系统的备案须知中下载模板)。

(五)申请“聚合支付业务”备案类型的机构,至少应录入2名合格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合格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经济、金融、会计、支付清算、法律、计算机、电子通信或信息安全等行业3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并熟悉收单业务的公司决策层。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十二、如遇到备案申请相关问题,应如何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系咨询?

答:备案申请过程中若遇到技术操作或业务问题,可加入备案工作QQ群进行咨询:1109517618(交流群1),563127555(交流群2),212837361(交流群3),入群密码均为pcac。(入群后请及时更改昵称为:单位+姓名,否则协会将定期清理退群)。

电话咨询专线:010-88665146,010-88665175,010-88665176。

工作日受理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

上述联系方式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指定的备案工作沟通联系方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未授权其他任何组织与团体对外提供备案指导或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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