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涉嫌洗钱被限制交易?某公司起诉华夏银行


2022-12-6 11:56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卢华秋

近年来,我国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不断加码。银行业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最重要部分,自然也是反洗钱工作重点领域。按照规定,银行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总而言之,履行反洗钱义务是银行应有之义。但另一方面,银行采取的反洗钱措施限度以及合理性也应该注意,以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及连带损失,当然这其中难度不小。

不久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可能会被判赔偿。招商银行某地方支行,因对企业采取临时止付措施并造成损失,被判赔付部分损失。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也是关于此类纠纷,但判罚大相径庭。

该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29日,甲方戈润公司(简称“戈润公司”)与乙方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签订《华夏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其中6.1条约定: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存在恶意操作、欺诈、洗钱、违反金融法规或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企业银行服务,解除该合同。

在诉讼中,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称,上述帐户开立后存在集中转入、转出和帐户基本不留余额等情况;帐户自开立以来唐军(案外人,戈润公司监事)的个人帐户累计转入资金14782.81万元,结合客户身份识别等核查,戈润公司和唐军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情况;账户自开立以来交易金额为82800万元,纳税总额只有99.4万元,缴税规模和纳税规模不符,涉嫌洗钱。

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上报后对戈润公司的上述账户采取了停止柜面交易、出账需柜面核查等管理措施。

戈润公司对上述帐户自开立以来款项往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存在洗钱等情况。戈润公司认为,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无故限制公司账户交易,不仅造成公司无法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给公司客户造成不良影响。

判决书显示,戈润公司曾采购了一批工业产品,但汇款的过程不太顺利。戈润公司称,公司应于2021年2月6日付定金,但无法通过华夏银行的账户办理汇款。当天给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致电,无人接听。次日到华夏银行沧州支行办理汇款被告知只能到开户行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办理,其到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后又因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要求其提供合同等资料及该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付款,导致公司为履行合同多支付6万余元。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戈润公司在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开立的涉诉账户存在与案外个人大额可疑交易(唐军累计转入金额1.4亿余元)、账户交易金额(8.2亿余元)与纳税金额(不足100万元)显著不匹配等可疑情形,作为金融机构的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依据其与戈润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反洗钱法的上述规定及央行相关规定,经上报后对戈润公司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交易等查控措施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戈润公司称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无故限制其账户使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院不予采信。

同时,在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对戈润公司前述涉诉账号采取查控措施后,该帐户仍有资金汇入和汇出,故戈润公司称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对其账户采取查控措施后其账户无法使用的主张,与客观事实相悖。

最终,法院认定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对戈润公司涉诉账户采取查控措施的行为并无不当,戈润公司要求华夏银行世纪城支行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戈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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