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发布,已采纳多数意见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108条,经合并归纳重复或类似意见后共计30条,多数意见已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获取名单的渠道
采纳情况:采纳。为帮助义务机构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起草配套指导性文件,将对名单获取渠道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加以明确,拟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及时发布。
二、建议明确金融机构申请协助核实的方式及途径
采纳情况:采纳。后续将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三、建议细化履行报告义务的条件、方式与流程等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采纳。后续将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四、建议增加对“名单所列对象的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认定标准有关条款
采纳情况:采纳。后续将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五、建议细化“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下触发核查的具体情形
采纳情况:采纳。将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六、建议明确名单发布或调整时是否开展回溯性调查,如需开展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采纳。将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七、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对“资金、资产”的定义中明确包含石油等经济资源
采纳情况:采纳。已调整本条表述为“本办法所称资金、资产……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货物,石油等经济资源,……”。
八、建议收窄或修改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名单核查的业务范围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与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和立法原意不符。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名单所列对象从各类交易中获利。参照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和国际惯例,名单核查应覆盖金融机构开展的所有业务。
九、建议将交易对象核查中的交易类型修改限定为跨境交易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和立法原意不符。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目的在于不使名单所列对象直接或间接获利,境内交易同样面临相关风险,因此不宜将“交易对象核查中的交易类型”限定为跨境交易。
此外,反馈意见中另有一些涉及对规章条款的理解问题,后续将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加强宣传培训等方式,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落实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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