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对中小银行的影响


2020-5-12 11:28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林鸿

一、新规出台一波三折,原因几何?

本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于1月份较为严苛的版本,无疑是反转的包容。笔者刚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刚讲完“今年征求意见稿总体导向很明显,实际上是认可了目前联合贷的做法,但风控自主、不能搞抽屉协议等底线还是会坚持的。”

未料到下午就看到了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果然不出所料。

其实新规松绑早有预料,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无疑是松绑的催化剂。疫情期间,“零接触”金融服务成为行业热议的焦点话题。细心的同学会发现,疫情期间,曾有媒体报道,互联网银行正在与国有大型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4月初,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此外,4月中旬,新华社APP曾转载经济参考报的一篇文章《互联网银行发挥优势“联合贷”加速推进》,文章详细分析了大型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间针对中小微客群的互联网贷款合作项目,并访谈了多家互联网银行和大型银行的负责人。

这一连串的信号意图已经非常明显。互联网贷款此前主要集中于中小银行,暴露出不少问题,各地监管部门(如北京银保监、浙江银保监等)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政策。而疫情以来,“零接触”服务催化,由国有大型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亲身趟路试水,也反映了监管部门从尊重市场和监管公平的角度出发,审慎制定新规。

二、新规对中小银行,影响几何?

本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于前几次,最大的亮点在于取消了诸多限制性的量化指标和跨区域展业的限制,而此类要求的取消,对中小银行而言,无疑是最大的利好。此外,考虑到目前民银银行中马太效应明显,尽管大多数民营银行都在开展线上贷款业务,但是差距比较明显,本次新规于民营银行而言,也是重要利好。

如此前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以及: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新规仅对地方性银行展业做了原则性的要求:第九条【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3.470,0.01,0.29%)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此外,在答记者问中: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上述要求,对中小银行无疑是巨大的监管红利!

当然,也不能完全放飞自我,监管也是留有后手的!

且看新规第六十二条【预留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说明监管既给予了中小银行巨大的发挥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彰显监管公平和包容的态度,但监管部门也保留了“大棒”,各地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责,守土尽责。

三、中小银行发力互联网贷款,前景几何?

相信看到新规后,不少中小银行的从业者们都会欢呼雀跃,此前一直观望的,摩拳擦掌要跑步进场,此前胆子大搞得更大的,得了便宜还卖乖。此前早已沦为广告链接群的各种微信群炸了锅似的,大红包飞起,表情包走起,666又刷起来了。

但笔者认为,不宜过度乐观。笔者一直强调,本次新规充分彰显了监管公平,但同样,在当前宏观经济尚未完全摆脱疫情影响之际,消费领域增长动力并不强劲,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此前零售之王的招商银行(35.220,0.25,0.71%),都坦承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不良可能抬头,并已反映在财报中,而之前也有某港股上市城商行股价腰斩,透视出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堪忧。笔者曾在《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难解近忧,资产保卫战迫在眉睫》一文中有过分析。此外,近日某新锐互联网银行的相关负责人也曾撰文,直指风暴已至。中小银行在当前这种境况下,如果没有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周全的方案安排,就盲目跑步进场,恐会沦为“接盘侠”。

笔者粗浅的估计,随着新规落地,市场参与主体会大幅扩容,对优质资产的争夺会更为激烈,资产荒恐会到来。此外,资金成本、利率价格的比拼也或许更为惨烈。同时,经过去年数据风暴,包括头部数据公司在内的数据科技企业,业务大幅缩水,叠加近日中信银行(5.130,-0.02,-0.39%)的客户隐私事件,值得关注的是,与新规征求意见稿同天发布的,还有银保监会对中信银行启动立案调查的消息。此间微妙,需要细品。

本次新规征求意见稿也格外突出数据隐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风险数据来源】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第三十四条【风险数据使用】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合作机构的类型,没有再提及大数据公司,说明大数据公司依然归属于信息科技公司的范畴,侧重于技术属性,但未来以数据风控为主业的科技公司,其风险数据的获取和模型加工能力,恐会受到更多限制和影响,进而对其风控模型的验证能力提出挑战。未来数据风控市场,或许也会呈现出马太效应。

于中小银行而言,在参与互联网贷款中,可能需要注重与自身体量相符的合作对象。市场的分化可能会愈来愈明显,以及东中西部地区的市场需求、客群结构、资产质量等各不相同,供给与需求、资产与资金、区域性银行与互联网银行以及与其他合作机构之间,在资源的匹配与调节方面,可能有更多的探索的可能性。中小银行在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如何更完美的降低资金成本,发挥出空间价值,也值得思考。

前期监管部门重点整顿了假结构性存款、靠档计息智能存款等负债端的产品,对中小银行的负债产生一定影响,下一步,中小银行应该重点考虑如何低成本的获取负债,如何把互联网贷款业务与其他版块(如同业投金等)更好的衔接起来。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其实互联网贷款,更多的是比拼资金成本,成本决定价格,没有较低的成本,如何去与合作机构谈判?又如何能够获得客户青睐?在贷款类客户中,客户相对而言是更加理性的,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大不如前的情况下,客户对价格是非常敏感的。

当然,中小银行的客群规模也是现实制约,规模又进一步影响了与合作机构谈判的筹码,同时规模也影响了风控数据的维度和精准性,但相比于资金价格,客群规模和风控能力是一个长远的改进过程,只能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此次新规征求意见稿,对中小银行是利好,但也需要审慎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展业方案,谋定而后动,但对中小银行更重要的,依然是获取和经营客户,互联网贷款是获客的重要利器,但转化和经营客户,可能比单纯放贷提供资金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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