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央行张智富:建议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


2020-5-25 16:10

(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党委书记、行长)

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必要性

信息共享开放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信息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规范共享开放信用信息,对促进信用信息自由流动,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保障市场主体信息安全意义重大。

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信息主体的经济社会活动可以分为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因此信用信息数据也有“公”“私”性质之分。政府和公共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应属于可以对外共享开放的;市场领域的商业信用信息由市场交易主体产生记录,属于契约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在一定情况下由受信者决定是否公开共享;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属于绝对隐私,是不能归集共享开放的。若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私”性质界定不清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遭到侵犯的概率将大大提升。然而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征信业态创新层出不穷,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信用信息”的边界不断扩张,部分平台和机构对信用信息本质及共享开放理解存在偏差,盲目要求扩大数据共享开放范围。

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一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供需脱节。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政策法规、办事流程、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一些关键性信息存在较多选择性公开与单向度公开的问题,数据的实用性不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仅限于政务部门间共享,对外只提供个案查询或偶发查询,其信息大多以碎片化、分散化形式存在,且信息更新不及时,无法满足征信数据全面、持续、及时更新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事业部门多数存在信息不透明、甚至未公开相关信息的现象。二是信用共享开放存在泛化,存在倒买倒卖信息等非法行为。一些机构和平台倾向于对外发布个人或者企业的失信信息,甚至是基本信息,晒在网站上的海量信息对于需要使用有关信息的个体来说并不方便,同时还存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信息使用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部分机构和平台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导致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

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缺乏相关法规。目前除《征信业管理条例》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覆盖全面的信用管理法规,对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而地方出台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强,信息开放标准规范也不统一。各政府部门、各类平台都掌握一定的数据,但由于相关方权利、义务和利益机制不明确,信息共享开放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缺乏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信息平台和商会协会等在采集信息后,由于不能很好地界定保密范畴,也不敢随意公开数据,严重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信息主体查询权、异议投诉等权利,但对于如何进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依法公开共享,对于信用信息侵权行为的制裁及赔偿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亟需通过出台相应制度加强信用信息链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

建议

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是界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针对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明确共享开放的条件、对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规范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二是界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并且明确对这些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提供和传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的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权限。

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一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探索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使信息主体或市场化机构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和低成本的获取相关信用信息。二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敏感程度,将信息分为社会公开类、部门共享类和授权查询类进行分级管理,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分层分级合理开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推动普通商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商业领域信息公开,支持此类信息通过共享方式实现应用,推动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交易,促进普通商业领域征信活动加快发展。

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二是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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