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让子弹飞一会!


2020-10-9 9:26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陈拾九

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包含七章,分别是总则、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与细则。

通读《办法》全文,不由得想起了那个很有名的镜头:公平!公平!还是公平!

公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每个主体的金融权利都是平等的,在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下形成有序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在实质操作中,公平反而是非常难做到的。与金融机构相比,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信息严重不对称、学习研究精力不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

而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这种弱势,致使消费者容易遭受侵害。弱势就会导致不公平,比如存单变保单、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等等情况。

想要维权时,却又发现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存在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导致维权困难,这就形成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绝对意义上的压制。

很明显,这样的情形不是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应该存在的现象,而《办法》的作用就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公平。

这一点清晰的体现在了《办法》的条款中,条款的第三、四、五条分别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消费者、监管机构的义务,其中公平、公正是主要原则。

而在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中,更是细化了银行、支付机构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即该如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承诺的标准。

这意味着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将一律不允许。这与今年1月实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保持一致。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办法》也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说人话”,让金融消费者听得懂、能理解。《办法》强调,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作出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追求公平是《办法》最大的特点。

金融信息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在《办法》当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这一章。《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简单的说,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延续原有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作了优化,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在《办法》当中没有提出金融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不过在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清晰明确的列出了个人金融信息的内容,并根据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查看或未经授权的变更后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将个人金融信息按敏感程度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个类别: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明确了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以及各个环节应做到的技术要求。简单来说,“权责一致、目的明确、选择同意、最少够用、公开透明、确保安全、主体参与”的原则适用于所有个人金融信息,而C3、C2类别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受到额外保护。

可以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是目前出台最严谨、细致的数据管理条例,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最严格的数据管理条例。从主要内容上来看,明确了金融支付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虽然《办法》没有具体列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应该如何操作,却可以直接按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来进行落地。

让子弹再飞一会

《办法》将在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银行和支付机构来说,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那么的“新鲜”,毕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话题。

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后,考虑到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在当年首次发布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根据新的金融消费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办法》已经升格为部门规章,文件效力层级得到了提升,并且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细化了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路径,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消费者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据《办法》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处罚。对于银行和支付机构来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再是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变成了需要真正重视的问题。

对于未来,不如让子弹再飞一会,看看第一个被处罚的对象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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