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新“1号令”:风险、利益与平衡


2025-8-21 9:05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SunnyLou

2025年8月4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共同就《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曾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1号令"),原定当年3月1日起施行,后因技术原因暂缓执行。时隔三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2022年1号令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思路;同时在具体条款中,根据新《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更为强调尽职调查措施与客户洗钱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要求。这一调整并不是简单地放松或加重对客户的管理,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基础上,综合评估洗钱风险,采取更有针对性、更为精准、更具效率的尽职调查措施。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一线工作人员如何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平衡风险和客户服务,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此外,征求意见稿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列,要求履行同等的反洗钱义务,补齐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洗钱风险监管的短板。

"勿拿高射炮打蚊子"

2022年1号令第十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收集资金来源或用途,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实践中因该条款引起的储户和银行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一条款,但并不意味着银行不需要关注大额现金业务的交易背景。新《反洗钱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资金来源和用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机械的统一阈值框定,将判断权交于银行,由银行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对应的尽职调查措施。这一方面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公众诉求的回应,另一方面对银行一线柜员的风险判断能力和沟通技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022年1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提出了客户证件过期的处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履行必要告知程序后,若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中止办理业务。新《反洗钱法》强调金融机构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客户的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综合评估客户洗钱风险而非简单审核证件更新,突出风险为本的监管导向。征求意见稿顺应这一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规定金融机构对未及时更新证件的客户,可以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能够减少对低风险客户正常业务办理的影响。此外,新《反洗钱法》明确提出反洗钱措施应当与洗钱风险相适应,金融机构需要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明显不匹配的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新增了洗钱风险管理措施边界内容,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得超权限冻结客户资金,保障与客户医疗、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基本、必需金融服务的供给。

过往的实践中,监管和金融机构更为关注强化尽职调查要求,简化尽职调查及标准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新《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客户应当简化尽职调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在2022年1号令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出了评估风险的参考因素及可以采取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考虑到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客户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操作规范。

补短板、抓重点

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支付市场,尤其是境内零售支付市场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渐提升,而各类新技术、新场景的出现,也导致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聚集和蔓延。新《反洗钱法》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从参照适用调整为直接履行,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拔高"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地位,在对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要求上,也体现了"风险为本"的导向。

2022年1号令第十七条列举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几个场景,对通过签约或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即"快捷支付"业务)满足一定金额的,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快捷支付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付款人本身已在银行开立借记卡或贷记卡,开户银行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开展尽调调查;如果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时收集付款人证件材料,一方面存在重复工作、影响客户体验;另一方面大部分主营ToB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并无独立钱包应用,通过合作商户额外收集持卡人证件影印件客观上存在较大困难。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删除了这一内容,符合机构业务和风险实际。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金融机构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客户疑似批量开户、出租出借或买卖账户等情况的处置措施规定,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等内容相衔接,为金融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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