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及对策


2018-5-22 16:20

本文为上海支付清算协会2017年度课题成果。相关成果归属上海支付清算协会,如需引用请取得上海支付清算协会授权。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8年第4期,原题为《新时代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及对策》

导读

随着2015年以来人行推出一系列账户分类管理的制度要求,传统商业银行迎来在支付结算行业涅槃重生的契机。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并对国内36家商业银行、6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200名不同地区客户的抽样调研,全面分析账户分类管理政策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情况,提出适合商业银行应用的策略建议。

正文

201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启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工作。2016年,人行先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具体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同时组织商业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BEPS)进行适应性改造,为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建立Ⅰ、Ⅱ、Ⅲ类账户相互认证机制奠定了基础,从而基本完成从制度设计和基础设施两个层面完成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

通过对人行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解读,商业银行在近两年时间里也在摸索中形成了对账户分类管理的一些认识和策略。特别是对于跨行账户认证方面,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形成了不同的“抱团”合作模式。例如,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行于人行392号文出台后不久,签订旨在“加强账户管理,推进普惠金融”账户管理合作协议,建立Ⅱ、Ⅲ类账户相互认证机制。紧接着,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成立“商业银行网络金融联盟”,签署商业银行账户互联互通合作协议,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绑定和认证机制。而在上述两个联盟之外,其余各类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不同的策略探索和推进账户分类管理的应用实践。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开展调研,勾勒全国商业银行整体账户分类管理现状,并基于客户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机构)视角的调研来探讨商业银行面对账户分类管理的可行策略,展望账户分类政策对新时代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所产生的战略性影响。

商业银行调研情况

2017年9月至11月,课题组对全国商业银行开展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征询相关商业银行总行业务专家和分行资深人员对于账户分类管理的看法,共取得36家商业银行的调研反馈,覆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新型互联金融银行(民营银行)等各个类型,其中总行反馈问卷占80%,分行反馈问卷占20%。根据对反馈结果的分析,国内商业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账户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Ⅱ类账户推广发展快速。

在Ⅱ、Ⅲ类账户推广方面,36家受访单位中,34家单位已推出Ⅱ类账户产品和服务功能,12家单位已推出Ⅲ类账户产品和服务功能,分别占到调研机构总数的94%和33%,Ⅱ类账户推广力度和范围高于Ⅲ类账户,仅有两家客户小规模地方性银行未推出Ⅱ类账户,其中一家银行也计划于近期推出Ⅱ类账户。

在开户量方面,逾70%的受访单位Ⅱ、Ⅲ类账户开户数量在全部个人结算账户中占比暂低于10%,但以互联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部分创新型银行的Ⅱ类账户开户量已突破50%以上。

二是延伸借记卡账户管理框架,融合电子账户发展特点。

首先,受访单位在设计Ⅱ、Ⅲ类账户管理框架时,基本沿用原借记卡账户管理体系。

在账户设计方面,33家机构在Ⅱ类账户设计时继续使用银联卡BIN,占全部调研单位的92%,11家机构在Ⅲ类账户设计时均使用银联卡BIN,占全部调研单位的3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银行在账户设置和账号体系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借记卡账户的管理模式。

在账户介质方面,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较为灵活方式,既支持Ⅱ、Ⅲ类账户作为虚拟账户,也支持为Ⅱ、Ⅲ类账户配发存折和卡片。其中,25家机构支持以Ⅱ类账户配发卡介质,占全部调研单位的69%,25家单位中还有7家单位在配发卡介质的同时,可支持为客户配发储蓄存折。

其次,在沿用借记卡管理框架的同时,各商业银行还充分关注了Ⅱ、Ⅲ类账户作为电子账户发展的特点,在开户渠道、账户认证方面做了一些创新突破。

在开户渠道方面,各银行首选Ⅱ、Ⅲ类账户开户渠道仍为传统高柜渠道。但直销银行、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等电子化、移动化客户端渠道开户方式也已成为主流Ⅱ、Ⅲ类账户开户渠道。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基本以高柜渠道为基础,大力发展智能、远程、便携式的渠道终端,为客户提供更便捷、安全的开户体验。同时,直销银行、第三方合作等新兴开户渠道和银行业务拓展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开户环节本身也逐渐从客户和银行间一对一的互动,逐渐向客户、银行、第三方三方互动模式不断创新和突破。

在账户认证方面,商业银行主要以本行Ⅰ类账户作为账户认证和绑定的首要来源,其中,约30%受访银行仅开展本行Ⅰ类账户本行Ⅱ类账户认证绑卡,约40%受访银行虽建立他行Ⅰ类账户和本行Ⅱ类账户绑定关系认证机制,但仍以本行Ⅰ类账户作为认证绑卡的首选。这一方面由于各行对于放开Ⅰ类账户认证资源普遍持谨慎态度,担心因为产品的过度竞争导致客户资源流失;另一方面,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大银行账户认证联盟的建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中小银行参与跨行账户认证的积极性。80%的受访银行认为要放开跨行Ⅱ、Ⅲ类账户应当签订双向平等的业务协议,而目前缺乏主导性商业机构来制定银行间账户认证的商务规范和准则。

三是各行发展定位呈差异化趋势,业务发展存在巨大潜力。

根据调研结果,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对于Ⅱ、Ⅲ类账户在战略定位和目标客群上存在较大差异,各行也根据业务经营的不同,对账户分类管理呈现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趋势。

在战略定位方面,53%的受访机构认为Ⅱ、Ⅲ类账户是账户管理创新的试验田,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下的新产品和基础设施的试点工具;38%的受访机构认为Ⅱ、Ⅲ类账户更多承担Ⅰ类账户的补充职能,鉴于监管要求个人在一家商业银行职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所以必须推出Ⅱ、Ⅲ类账户作为补充;还有9%的受访机构认为Ⅱ、Ⅲ类账户已逐渐成为银行结算账户的主流,将作为银行结算账户未来银行结算账户的首要选择。

在目标客群方面,75%的受访机构认为Ⅱ类账户不限定特定客户群体,应覆盖各年龄层次客户群体;Ⅲ类账户客群定位存在较大差异,50%的受访机构(Ⅲ类账户开户机构)认为Ⅲ类账户适用于青年客户群体,而40%的受访机构认为Ⅲ类账户不应限定特定客户群体。

在账户和产品融合方面,47%的受访机构已推出基于Ⅱ、Ⅲ类账户特定联名账户、网络电子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等特定产品,31%的受访机构计划在未来尽快设计和推出相关定制产品,22%的受访机构认为Ⅱ、Ⅲ类账户无须和特定产品融合,应纯粹作为的账户管理角度去分类和使用,即仅需在系统内设置Ⅱ类账户标志,无需配套产品和附加功能。

总体而言,以配合Ⅰ类账户限量、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倾向于将Ⅱ、Ⅲ类账户视同Ⅰ类账户的补充,单纯为满足监管账户管理要求使用Ⅱ、Ⅲ类账户。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将Ⅱ、Ⅲ类账户视同创新实验田,积极探索基于Ⅱ、Ⅲ类账户创新,推出面向全部客户群体的新产品和新功能。


账户分类管理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账户管理技术的变革

账户分类改革不仅仅是账户载体虚拟化或去介质化,也不仅仅是开户方式的电子化,更重要的是账户管理技术的颠覆性变革。传统个人银行账户载体借记卡、存折均有磁条、芯片作为加密和信息储存载体,通过介质接触解密以保障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但Ⅱ、Ⅲ类账户推出后,磁条、芯片不应成为束缚账户发展的桎梏。例如,基于分布式账簿的区块链技术有助于重构电子账户安全认证和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账户间区块信息的链式化结构,构建个人账户间更安全、有效的账户绑定和认证关系,同时简化账户账簿数据的呈现形式。此外,区块链技术中涉及哈希算法(安全散列算法,Secure Hash Algorithm,SHA)的“不可逆”的技术优势也可能有效解决电子账户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产品和销售模式的变革

随着账户分类管理的深入实施,商业银行产品和销售模式也将迎来深刻的变革。

一是直销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产品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商业银行间账户认证和资金通道的日臻完善,直销银行长久以来受制于远程开户和弱实名账户的瓶颈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通过完善直销银行产品,优化Ⅱ、Ⅲ类账户服务,可以直接吸引到其他银行Ⅰ类账户客户,从而对于商业银行间渠道和产品创新,优化在线服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是银银合作日益成为商业银行产品销售的重要模式之一。考虑到中国有上千家各类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同类型银行间产品结构、客户群体存在巨大差异,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在存在区位差异,这给不同类型银行间开展银银业务合作带来了巨大潜能,而Ⅰ、Ⅱ类账户服务成为银行间实现产品层面业务合作的重要合作纽带和基础,通过不同银行间Ⅰ、Ⅱ类建立账户认证,实现广大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客户能够体验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创新产品和高质量服务,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可依托银银业务平台成为快速推广其创新产品的重要平台。

三是银企合作成为商业银行新兴业务模式之一。随着Ⅱ、Ⅲ类账户推出,具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企业集团客户可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定制业务产品应用场景,通过客户Ⅱ、Ⅲ类账户合作开户模式,同步配套相关的银行产品和企业服务,以银企合作方式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方客户,也有助于Ⅱ、Ⅲ类账户在特定客户群体中的推广取得另辟蹊径的效果。目前,随着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与互联网金融巨头结成战略联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企业间战略合作将日益成为商业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重要创新平台。

四是虚拟银行的发展逐渐成为可能。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手段在商业银行业务应用中逐渐展开,传统商业银行增开网点“坐商等客”的模式已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趋势,减少网点布局,简化厅堂服务流程,强化智能设备的应用,使得无人银行、虚拟银行逐渐成为可能,而这均将依赖于电子账户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个人身份核验准确性的提升。

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的变革

面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向商业银行提出的账户管理新要求,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竞争和风险管理新特点,商业银行需要从渠道策略、产品服务等多方面着手,积极推进制度流程改革和产品服务创新,促进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高效的经营服务的协调统一。

一是优化多渠道协同经营策略,提升银行整体经营效率。首先,根据不同类型账户的范围和客户需求特点,不断丰富各类电子化业务渠道的产品和服务类别,形成对不同客户群体的系统性服务方案,进一步引导客户由传统柜面渠道向电子化渠道的分流,由原有的简单做柜服务模式向厅堂移动服务、外拓服务模式转变。其次,加快多元化渠道集成的智能化网点建设,通过网点营运模式转型,将网点人员、自助服务终端根据服务区域的市场需求进行差异化配置,在重点打造部分全功能智能化旗舰网点的同时,探索建立以智能化自助机具为主,少数银行人员提供辅助服务的轻型智能化网点。同时,通过加强跨渠道联动服务机制建设,实现对于客户需求在不同渠道服务供给侧的无缝衔接。

二是完善差异化产品服务策略,打造立体化市场竞争力。伴随着账户分类管理政策的落地,新时代下商业银行更需要对不同类型账户所适用的客户金融需求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从简单的获客竞争向产品差异化服务竞争转型,打造具有绝对市场竞争力的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支付服务等高附加值的拳头产品体系,做到既能吸引客户,也能留得住客户。

商业银行政策实施建议

综合上述调研和分析,账户分类管理总体而言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巨大的改革契机,在账户管理、渠道和产品创新、业务拓展方式和经营模式方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商业银行应认真听取客户诉求,围绕账户分类管理创新,不断打破传统银行观念,缩短银行产品与客户需求间的差距,充分利用账户变革的机遇,赶上互联网金融经济发展的浪潮。

一是深化体制机制创新,迎接支付结算变革。

商业银行应从体制机制创新角度着手,改革传统银行内部体制,建立有效的账户管理和创新机制,牢牢把握“捍卫账户”才是支付竞争的本质要求,灵活围绕账户、客户配置应用场景,从而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迎接支付结算变革的准备。

二是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灵活实施账户分类管理。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关注拓展功能全面、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Ⅱ、Ⅲ类账户产品,高度重视银企合作、银银合作模式,多方位发展客户拓展渠道。中小商业银行应关注细分客户需求,针对特定客户群体发展个性化、差异化Ⅱ、Ⅲ类账户产品,充分应用金融科技优势,探索虚拟银行、无人银行模式,以互联网为主要战略渠道来发展Ⅱ、Ⅲ类账户客户。

三是加强银企创新合作,延展账户产品内涵。

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银银、银企合作等新兴业务合作方式,强化跨业、跨机构间资金结算服务合作,将单纯的开户、开卡延伸为发展客户、维护客户的重要手段,基于账户管理配套跨业、跨机构的服务场景。跳出传统业务思维,引入Ⅱ、Ⅲ类第三方联名账户或Ⅱ、Ⅲ类存折账户等新型账户类产品,针对不同账户类产品,配套差异化服务和功能,通过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等方式,真正用好第三方资源。同时,高度重视与企业集团、金融同业以及互联网企业的战略合作,为商业银行账户发展开拓新的战略性平台。

四是注重账户功能创新,应用金融科技成果。

把握账户数字化、电子化发展趋势,应用金融科技成果,探索区块链、VR、量子加密和人工智能在账户管理范畴中的应用,淡化账户载体、强化账户数据应用本质,创新Ⅱ、Ⅲ类账户在客户数据展现、数字加密、账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应用,以科技的不断进步推动Ⅱ、Ⅲ类账户持续创新,成为中国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创新发展的“试验田”,真正推动未来个人账户成为个人金融行为的信息载体。

五是严守风险管理底线,把握政策动态趋势。

在账户管理和推广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始终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在反洗钱、反欺诈监测过程中,始终要关注新型账户产品,根据Ⅱ、Ⅲ类账户“小额、普惠、创新、便利”的基本特性,定制化相应的风险监测模型。同时,积极把握政策内涵实质,坚持以实名制开户核验为导向,守住风险管理底线。配合监管部门解决I类账户受限而导致一些衍生案件,坚决制止买卖账户、出借账户等违法行为。高度关注农民工群体、大学生群体和老年残障群体异常集体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积极按照人行部署做好安全合法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宣传,坚决杜绝Ⅱ、Ⅲ类账户作为反洗钱资金流转的过渡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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