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力催收遭查,51信用卡的问题仅仅是外包管理不善吗?


2019-10-23 9:18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十字财经

文|陈智

10月21日上午,一则关于“51信用卡”遭百名警察突击清查的消息不胫而走,在业界掀起轩然大波。受此负面消息影响,21日午后开盘,51信用卡跳水暴跌,紧急停牌前跌34.32%。

当天下午,51信用卡官方微博“51信用卡管家”发布公告,称公司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仍然保持正常健全。

当晚十一点,杭州公安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发现,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

昨天早上六点,51信用卡创始人孙海涛发布了一则长微博致歉,称对外包合作方的“培训和监督不够”,导致给个别借款人造成伤害。

1、暴力催收并非事实全部

随着公安信息的披露和孙海涛的致歉,暴力催收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外包”亦难以成为有力托词。

而另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发出公告之前,业内一度猜测此次调查或与行业爬虫业务整治行动有关。

此前,网传消息有一张银行致函51信用卡的截图,敦促51信用卡其停止通过爬虫程序对用户信息进行抓取。

就在7月初,51人品贷因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而被工信部官网点名批评。在第三方投诉平台“聚投诉”上,公司旗下的51人品贷还因砍头息、通讯录、暴力催收等问题频繁遭遇用户投诉。

对51信用卡而言,眼下的尴尬处境也早有伏笔。

成立于2012年5月的51信用卡的运营主体为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羊毛信息平台到提供信用卡综合服务,其为用户提供跨行多卡管理服务的底层基础正是使用爬虫抓取信用卡账单信息。在信用卡账单管理软件“51信用卡管家”尝到甜头之后,又推出“51人品”“51人品贷”“给你花”等产品,业务涵盖个人信用管理服务、信用卡科技服务、线上信贷撮合及投资服务。

由此可见,其发展路径为借由信用卡管理工具获取客户并经由撮合贷款实现变现,其合作方囊括了多家P2P及持牌金融机构。

观其年报,个人信用管理服务仅仅占51信用卡营收的一小部分,而“信贷撮合及投资服务”才为其贡献了大部分的收入。

根据51信用卡往年财报显示,2015年-2019年年中,其信贷撮合及服务费收益为0.17亿元、3.84亿元、16.27亿元、20.56亿元,分别占整体收益总额比例约为18.67%、67.28%、71.73%、73.1%,撮合业务对营收的贡献逐年提升。2019年上半年,这一数据有所下降,为57.4%,但仍是收入的绝对重头。

要改变一家企业的基因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昨日新闻爆出之后,一名51信用卡用户向十字财经反应,在尝试注销多年不曾使用的APP账号,51信用卡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影像认证等重要个人隐私数据。在账户注销的过程中采集这一数据的必要性受到了用户及专业人士的质疑。

2、合规升级下的互金凛冬

9月以来,大数据风控行业迎来“史上最严”整治,先是此前杭州、上海等地区多家大数据智能风控企业遭调查,魔蝎科技以及新颜科技的高管相继被带走,同盾科技、百融云创、聚信立等头部机构,亦不同程度地中招。受此影响,鹏元征信、立木征信、白骑士等多家大数据风控服务商纷纷暂停部分服务。

而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媒体报道称,警方调查大数据风控平台的原因并非完全出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更可能是为了打击“套路贷”,大数据公司为现金贷平台提供了系统、数据、风控,便于平台导流获客,并通过爬取用户的运营商数据进行违法暴力催收。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大数据产业几乎是与网贷产业相伴而生,造成合规问题的最大根源在于网贷平台自身规模与其运营、技术能力的不匹配。相较于传统银行的借款人,网贷平台借款人缺乏信用数据,还款能力相对较弱,而平台又必须对交易进行风控审核,为了满足平台对技术与数据的需求,催生了大数据公司,这些第三方数据公司通过爬取用户信息支撑起网贷平台的风控,并帮助其利用大数据进一步实现贷后的催收环节。

这意味着,爬虫作为主要的技术手段,沦为“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通过大数据爬取借款人信息来实现获客、风控及催收,催生了滥用数据、侵犯用户个人隐私、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一系列黑产。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51信用卡出事当天,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其中,《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与此同时,在禁止暴力催收方面,《意见》指出,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数罪并罚。以及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无论是催收还是大数据的采集使用,监管对于合规性的要求在持续提升。合规的真正落地,或许才是金融科技真正步入健康发展的开始。而寒冬未竞,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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