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新金融业态风险的监管框架


2020-11-17 9:13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加大了支持金融创新的力度,新金融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新金融在为中小经济体提供普惠服务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风险,如近几年出现的一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昆明泛亚、易租宝等。这些因新金融业务导致的金融案件造成了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潜在风险也逐步上升和扩大。所以,如何在发挥新兴金融业态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新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现实问题。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建设一个全国性的大数据平台,并且以此为抓手,以信用监管为切入点,能够加强对新金融风险的监管,可以守住此类新金融创新发展的底线,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新金融风险的特点和监管的难点

所谓新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以及影子银行为载体,与传统金融有着明显区别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行为。其特点为机构类型复杂、业务种类繁多,跨区域传导风险大、风险隐蔽复杂并难以识别,社会公众参与度高、涉及的金融纠纷频繁,发生的大案要案影响重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大等。一旦发生风险,将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新金融风险防范难点主要集中在事前信息归集难、事中监管机制不明确、事后处置追溯难。尤其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加速集中爆发。

影响新金融的风险因素十分复杂并具有交织性。新金融同时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属性(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互联网及金融科技风险(如易传播、多渠道、跨地区、低成本、难捕捉等)和资产证券化风险(如“劣币驱除良币”、盈利模式不规范、产品基本上为非标产品等),还面临监管机制不健全(如多头监管、央地监管衔接不顺、属地管理权责不清等)和宏观经济形势问题(如经济下行压力、央行流动性收缩、民营经济杠杆压力加大等)。以上因素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分清,相较传统金融风险的治理,识别、治理难度更大。

事前风险信息及数据归集难。由于新金融业态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事前预警无法及时准确掌握新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业务状况及其资金流水、经营行为、相关企业等的详细信息,监管部门无法提前摸排风险。如果仅仅依赖互联网公开数据,如舆情信息、工商变更、司法诉讼、举报线索等,时效性不强且效率不高,无法精准定位新金融风险源头。特别是一些资金规模和潜在风险均较大的新金融企业因监管体制原因导致无人监管,相关数据信息在问题出现之后才被迫披露。

事中监管难。事中监管难在新金融行业发展变化实时跟踪分析机制以及新金融行业行为规范指导和跟踪评价机制的缺失。例如,2017年P2P平台大量转售,接手方大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投资公司等),资金密集型产业实际控制人将到手的P2P平台作为自己企业的“提款机”,并将融来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行业。特别是在整体行业景气低迷时,资金短借长投,容易出现风险。此外,由于部分新金融企业野蛮生长,采用隐蔽性的非法经营和高额返息、虚假宣传等手段,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

事后处置追溯难。部分新金融企业的产品具有产品形态多样、鱼龙混杂,线上快速交易与线下非法集资相结合、跨地区集资网状放贷、业务涉及范围极广等特点,其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跨地区分散性为风险处置和追逃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往往是处置风险时涉案的资金难以追溯和控制。特别是由于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涉案人员众多,一旦出现风险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非常大。

建立大数据平台为监管抓手的必要性

新金融生存发展对大数据的先天依赖性。互联网金融以及影子银行带动了大数据快速发展,而大数据又反过来支持了新金融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入和扩大,新金融的快速发展有着必然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新金融业以大数据作为发展支撑和基础,呈现爆发式生长,甚至成为支持部分地区经济增长的主要金融业态。由于新金融的发展高度依赖大数据,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牵头收集区域内的各项金融资源数据,为新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金融风险关系到地方的安定团结,各地政府对金融风险高度重视,也一直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然而,新金融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各地政府虽然进行了监管和防范,但相关风险案件还是不断出现,有些甚至造成全国性的影响。如果建立全国新金融业态监测平台,及各地新金融发展的大数据作为监控基础,就可以跨区域监控新金融发展带来的风险,提前发现,及早治理。

近年来利用大数据手段防控金融风险的创新方式受到各方面重视,并且成为发现风险和防控风险的主要方式。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政府部门的监管资源是有限的,要提高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效率,必须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明确监管重点,有效配置监管资源。金融业是信息化程度很高的行业,由于经营的需要和金融监管的要求,金融机构都保留了大量的业务数据,这些存量数据就成为构建新金融业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也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来源。合理地使用新金融大数据,能够帮助金融监管机构客观地去认识风险、评估风险和管理风险。因此,以大数据为支撑进行风险监控基础建设,能适用于各种新金融服务与风险监管。基于金融业存量数据规模大的特点,大数据可以为金融提供最重要的风险分析数据。

如何建立全国统一的新金融大数据平台

建立全国及各地区既统一又分区域的新金融行业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新金融行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采集所有新金融行业信息及相关联企业单位的数据信息,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数据质量,进一步扩大数据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服务水平。全国的数据平台和地方数据平台各有侧重,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是关键,提升数据质量是核心。在全国各地区建成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一的数据信息共享,国家数据库及时为各地区提供高效的数据服务。目前应以“十四五”计划为依托,做好全国数据平台建设规划和各地区数据平台建设规划,积极推动实现全国所有新金融企业信息的全覆盖。加强国家总平台层面与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做好新金融业态中非银行机构的信息采集。加强全国不同地区之间大数据库联通协作,实现传统金融数据与新金融大数据的结合,完善金融信息产品,丰富服务渠道,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为金融服务和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优质服务。

依托各地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新金融风险识别防控的大数据归集体系。以现有的地方政务平台为基础,集中采集与企业生产经营和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数据,实时掌握全国及不同地区新金融企业经营实际状态,加强所有金融市场与金融交易平台上的金融交易类数据共享,重点强化针对股票期货、大宗商品、转账支付、刷卡消费、集资、信贷以及大额资金往来等金融交易类数据的综合归集,以便从中及时发现风险问题,研究业务发展及风险发展的最新动态。

依靠新金融大数据国家平台和各地平台,强化新金融行业大数据技术对风险监管的支持作用。各地新金融数据平台应围绕地方金融风险聚集及发展的趋势及时预警,实现对新金融企业及相关企业经济金融异常行为预警、企业全风险画像构建、群众举报与线上监管关联、异常企业督查取证等功能,强化大数据平台对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依靠全国与各地新金融大数据平台或大数据库对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及早预警。

依靠新金融大数据平台进一步理顺全国和各地区对新金融的监管机制。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靠全国性的新金融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国性新金融监管平台,以及全国性的新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国家新金融监管平台的数据库范围和规模,并以此建立全国性的新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制度,集中国家金融监管力量,查处具有全国性风险的新金融机构,引导新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托国家新金融大数据平台探索建立国家新金融资金托管制度,将资金归集到国家清算系统,指定相关银行负责新金融机构资金的托管,明确对新金融机构支付的流水数据上报范围和时间,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各地方政府依托各地新金融大数据平台及时发现地方新金融风险苗头,处置新金融发展带来的风险,并保证不向全国扩散,防止地方金融风险发展成为全国系统性金融风险。

依靠大数据平台对全国及各地区的新金融重点领域风险进行重点反映及预警。做好新金融大数据加工细化,进行新金融风险数据建模,形成全国及分地区、分领域、分行业新金融风险预测预警体系,开展新金融风险发展趋势预测和预警,特别要强化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化与新金融风险之间的联系的识别和预警,强化微观主体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引发潜在的新金融行业风险。

加强新金融行业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及滥用。新金融行业信息基础数据库现阶段主要收录新金融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信息、招聘信息、金融司法信息、从业人员和机构红、黑名单信息等,涉及个人信息主体的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泄露风险。首先,要加强数据库建设的安全合规工作。重点要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业务操作、人员权限管理等合规工作,确保操作规范。其次,做好非现场检查。要完善异常查询监测等工作,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新金融大数据平台各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新金融机构的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各类新金融大数据使用规范。

如何以信用监管为切入口

建设一个新金融的征信系统,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大数据可以加强对金融欺诈、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内幕交易等金融失信行为的识别能力,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建设新金融大数据国家平台和各地区平台是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功能是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利用全国性的大数据平台和地方性的大数据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建设征信系统必须以大数据为基础,推动全面征信工作、实现高效信息共享。通过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新金融信息数据库或者大数据平台,才能实现新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的全覆盖,才能加强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动非银行机构的信息采集;才能把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在战略资源的高度进行实时采集、整合、提炼并在区域政府部门内有效共享,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只有提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水平,才能实现传统数据与互联网大数据的结合。只有继续丰富金融信息数据库,才能完善征信产品,不断拓宽金融大数据服务渠道。

通过新金融大数据平台,以信用建设为切入口,积极参与对各地区新金融行业及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全行业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全社会金融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使失信者失去生存的空间。为金融行业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平台,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展示及管理;为金融主体提供信用服务;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信息服务;进行金融信用信息公示。开展新金融行业大数据分析,形成金融行业大数据黑名单。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形成金融行业大数据黑名单,并对黑名单进行管理。完善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从制度上约束信贷人员,降低信贷资产的“道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监测信贷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到信息灵通、反应迅捷、措施有力。通过全国新金融大数据平台及各地区平台,做到各监管部门联动,激励与惩罚相结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良性发展。

以新金融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建设和监管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引入综合实力强、信用服务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金融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其次,利用信用中介机构,当好“第三只眼”,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专业性等特点,发挥其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的作用。

以新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基础,为建设全国性和各地区统一信用评级做好准备。首先,建立新金融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并送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全国新金融行业市场主体备案制度,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调查。其次,建立新金融行业信用监测制度。对重点领域失信行为进行监测,包括严重失信债务人、非法集资行为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建立金融行业失信风险评价标准和失信主体的核查机制。最后,建立新金融行业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定义机构与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为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打好基础。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经济研究院、商学院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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