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再现违法行为 齐齐哈尔农商行、中行收百万罚单


2021-7-5 14:23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陈拾九

7月1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公示显示,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因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等7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合计罚款逾14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7项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

3.未按规定使用“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向国库划转非税资金;

4.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7.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7月2日,据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网站消息,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因ETC预登记业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等7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合计罚款114.7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存在7项违法行为: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核准或未按规定备案;2.非个体工商户商户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3.未按规定收缴假币;4.发生假币误收行为;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7.ETC预登记业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

同时两家银行时任相关负责人各自被处以0.55万至7.5万不等的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罚单再现

如今,“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和诟病的问题。在大数据潮流的冲击下,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正面临新的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罚单屡屡出现。

今年5月,郑州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管理规定等9项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处以罚款274.4万元,该行一副行长同时被罚。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等6项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合计罚款485万元,其中,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被罚款6万。

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处罚信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违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规收集与业务无关的第三人信息,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45万元。

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公布罚单信息。渤海银行长春分行,因存在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58.6万元。时任相关责任人何晓爽、刘国威和王伟3人被处以1.2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新合规重点: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建设,出台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金融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等等,《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列入人民银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自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每年均开展以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相关机构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人民银行还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通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金融机构超范围收集、非法存储、超范围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金融信息等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曾表示,目前部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数据保护意识相对不足,对数据泄露环节和危害认识不到位,而不法分子窃取数据的手段却不断翻新,从面对面诱骗到远程网络攻击,从木马病毒到短信嗅探,个人隐私泄露等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数据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内容。

2020年10月,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公布了对6家银行的处罚决定,除了建设银行建德支行隶属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暂未公布罚单以外,5家银行罚单总计40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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