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新规出台后 银行业关注的5大焦点问题


2016-1-15 14:06

  在最新一轮征求意见五个月之后,历经四年反复修改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自去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引起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广泛讨论。在网络支付新规中,银行对此又有哪些关注的焦点?对银行而言又有怎样的影响?近日,中国支付网应邀参加了某银行关于网络支付新规的研讨会,看看在网络支付新规出台后,银行都有哪些关注的焦点。

  焦点1:银行先行赔付的问题

  在网络支付新规的第十条中,“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该条款中将银行作为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问题,引起了该银行成员的讨论。该银行方认为,由于银行并不能实时监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客户签约的具体事项,同时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公司评定客户真实风险承受能力标准等因素,银行方认为一旦造成客户的损失,由银行先行赔付的做法或许有些欠缺,银行只能进一步缩减快捷支付和代扣通道,或者将该等成本转嫁给支付机构。后续如何执行,还要根据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的具体条款进行规范。

  对于银行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虽然比2014年10号文的“应跳转至银行界面完成客户银行账户的身份验证与签约”降低了标准,但对现行银行间接通过支付公司识别惯例的变更将也让银行“无所适从”。当前银行给支付公司的统一限额变更为由银行“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也因银行没有客户更多的交易场景信息造成实操层面的困难。

  而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先行赔付”也心存疑虑。他们认为,发生风险后,由原来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协商解决变为现在的直接由银行先行赔付承担风险,将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丧失话语权,处于被动地位。第三方支付公司将面临银行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风险,银行先行赔付后将把风险转嫁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从支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进行相应资金的扣除,或要求支付公司实现缴纳风险保证金,甚至银行会以关闭通道和减少额度进一步威胁支付公司的生存空间和产品创新。这样一来,虽由银行先行赔付,但真正损失的承担者则变为了支付公司。

  焦点2:身份信息交叉验证的问题

  在网络支付新规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分为了I类、II 类和III 类,对应的身份验证也分为1种、3种和5种。如何保证身份信息的交叉验证,成了研讨会现场关注的话题。

  银行方普遍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如何开展柜面的身份验证表示疑虑。同时对支付公司如何有效进行交叉验证提出了疑问。为此,某支付领域业内人士解释到,“网络支付新规中的这项条款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讲是极为利好的。据了解,多数的支付公司对条款中限额的规定也较为认同。”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从目前看,支付公司还是无法完成柜面的认证,而是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多张银行卡、缴纳水电煤等方式完成身份信息的交叉验证。”

  焦点3:第三方支付公司评级标准的问题

  网络支付新规中,确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A”类、“B”类、“C”类的评级等级。第三方支付公司由谁来评定、如何评定等问题也引起了现场广泛的讨论。

  针对该银行提出的这些问题,该业内人士明确表示,对于支付公司的评级分为业务评级和综合评级两大类,央行也会委派专门的评级机构进行相关认定。对于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也会在今年出台。同时,银行方也表示,银行或许可以参照支付公司评级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通道限额和风险赔付等做出不同决策。

  在此次会议上,无论是这些焦点类的问题还是新规中规定的“支付机构每年1月31日前,要将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以及赔付等情况再网站对外公告”等条款内容以及未来可能对银行用户开设I类账户数量进行限制等,都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未来发展起到规范的作用。

  该银行也表示,网络新规的出台更加明确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互职责。第三方支付公司更加注重“小额、便民、快捷、安全”的定位,同时也鼓励银行开展个人业务,并向互联网金融层面不断发展。

  焦点4:对支付机构风险信息披露的认同

  新规第十九条确定“支付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引来在座银行代表的普遍叫好。银行从审慎角度出发宁可牺牲一定程度的客户便利而保障交易安全,而支付公司更多从业务拓展角度出发,承担更多交易风险的同事也引导市场舆论偏向支付账户应用,该等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在网上公布将进一步约束支付公司的风险偏好,将更多风险审慎的客户引导到电子渠道开通的银行账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颁布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对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的规定,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务创新。

  焦点5:对支付账户定位的认同

  新规进一步确认了支付账户的预付价值本质,法律保障价值远低于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从支付机构仅作为货币资金转移中介的专项经营角度,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禁止支付机构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但在7月1日新规实施前,当前支付机构基于支付账户拓展的“支付+”各类创新业务可能受到较大影响:P2P的资金存管如若放在银行,当前符合资质的银行不到30家,且自“e租宝”的非法集资定性后银行对该类业务风险心有余悸,P2P已成为部分中大型支付公司交易额的重要组成,后续细则落地值得关注;基金和保险行业资金解决方案也是部分中大型支付公司的重点业务,如何仅通过“过度账户”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支付业务将有待人行监管落地的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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