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新规解读,这几个点get到了吗?


2020-6-10 18:39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慕楚

6月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支付终端市场来说,可谓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文件,对于条码支付收款有诸多开先河的规定。

1、严禁一机多户,从收单机构到生产厂商

《通知》发布之后,诸多业内人关注到,杜绝“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情形的相关措施。

这是一个重点,但监管层及相关机构过去曾经多次提及杜绝此类情况。

2019年11月,在第八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就表示,共性问题屡查屡犯,老问题持续高发,相互交织,查而不止。其中包括受理终端管理不严密,挪用支付接口、买卖终端、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的现象频繁出现。

在此之前,2019年6月,银联发布《关于就部分规范问题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的通知》,根据85号文要求,坚决打击一机多商户、为非法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套用低零费率价格、移机等突出违规问题。

所以一机多户是支付行业一大顽疾,但与往常不同的是,本次《通知》要求清算机构将一机多户问题从收单机构追溯到终端生产厂商。

“清算机构应建立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抽查。发现生产厂商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协助收单机构违规开展移机、设置“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情形的,清算机构应对生产厂商采取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银行卡受理终端由于长时间监管较为严格,本次《通知》重在整治收单行业顽疾,完善监管机制,最值得研究的还是《通知》对条码支付的相关要求。

2、条码支付终端监管金融化

对于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在《通知》中明确表明“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

一般来说,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是通过清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而对于条码支付终端则强调了“收单机构”的参与,相较当下条码支付的市场格局来看,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三者争霸,言下之意,微信支付与支付宝也需要对其体系内的条码支付终端进行规范和管理,建立与银行卡受理终端类似的准入规则。

回顾移动支付发展,没有加入银行卡收单功能的条码支付终端,并不归属于金融POS终端,许多终端厂商甚至可以在网上进行公开售卖。一旦微信支付与支付宝建立与银行卡受理终端类似的监管体系,那么条码支付终端厂商的门槛将提高,市场规则将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网上是否可以售卖条码支付终端会成为一个讨论的焦点。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在《通知》中进行了特别的强调,此前发布的85号文亦有要求,“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

3、什么是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的“辅助受理终端”和“收款条码”的相关规定,可谓是前所未有的。

什么是辅助受理终端?《通知》的解释是“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

这是监管层首次定义辅助受理终端,但具体监管细则有待细化。

《通知》表明,对于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和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等四项信息的唯一对应关系,并采用有效监测技术,确保上述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不被篡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央行最近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联网机具的统计维度有所改变。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特约商户和联网机具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银联调整有关统计口径,新增统计只能受理二维码的扫码枪、小白盒子、商户静态码等设备和对应的线下联网商户,并按照可比口径计算环比数据。

如果一个商户没有银行卡受理终端,但收银机借助扫码枪支持条码支付收银,也是一个电子支付收银的有效商户。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或与此有关。

4、个人码与商户码如何区分?

在笔者看来,《通知》最重要甚至可能颠覆整个支付行业规则的,是“区分个人、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类型”。

在《通知》的起草说明中明确的强调,从公安部门披露信息来看,收款条码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赌博“跑分平台”、转账收款群等进行快速资金转移,已成为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链的重要环节。

根据《通知》对收款条码的监管要求显示:“对于银行、支付机构为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区分个人、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类型制定相应规则。对于个人收款条码,应明确条码有效期、同一个人的收款条码数量、收款笔数和金额等要求;对于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应明确使用场景、同一特约商户的收款条码数量等要求。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应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条码。”

在296号文中,曾有明确的ABCD条码支付限额分级,最著名的就是静态条码500元限额。但这是在个人端进行限制,是支付方,而本次《通知》更加注重收款方。

在条码支付兴起之时,税务部门颇有微词,主要是银行卡收单时代,POS终端收款能够明确的了解到这是一个商户,商户经营则涉及税务。而个人二维码收款,不能属于商户,但如果算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又鉴别起来较为麻烦,人与人之间的转账,也可能涉及债务往来。随着二维码支付的普及,税务部门的声音逐渐淡去。

而今,随着支付合规要求越高,如何鉴定是个人码还是商户码的问题再显。

正如当下政策鼓励,很多人走上街头摆起了地摊,个人就转变成为个体商户,个人码交易流水突然暴涨,个人码也逐渐演化成了商户码。而当一个个体餐饮店,由于疫情导致倒闭,收款码由从商户码变成个人码,监管规则该如何适时改变。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可谓是领了一个较难的任务,这需要互联网巨头参与共同制定规则,如何区分,区分之后如何对待,区分有误之后如何解除限制,这里面大有学问。

5、整体评价

《通知》的下发很明确,央行表示是“防范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支付行业来说,《通知》有两大重点,一是整治过去的收单顽疾;二是将条码支付的收单体系逐渐往传统银行卡收单监管体系迁移,并且推出适用于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条例。

我们能够看到的是,未来POS带来的个人信贷业务会越来越难,且条码支付收单的门槛也将越来越高,应监管要求,微信支付与支付宝所扮演的产业监管角色也越来越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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