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行业保障基金制度实施,以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何去何从?


2020-10-15 18:19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鄂西一农夫

自三方支付成立以来,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重点。监管机构先后出台多种管理办法、创新存管机制,在制度、机制上确保备付金的安全。

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后,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就是说,支付机构凭借自己的资金处理系统,在极端情况下可以通过虚构交易的手法挪用保证金。而且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先锋支付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为此,人民银行一直以来注重对备付金的监管。

2013年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首次出现了“风险准备金”的概念。

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作用是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2019年1月14日完成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工作。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人民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备付金监督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已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

于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出现了“行业保障基金”的概念。

第三十四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计提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基于此,为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对比前后三个文件,不难发现,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风险准备金”的有效延续,二者一脉相承,是监管机构基于对风险的研判,与时俱进,从制度和机制上完善支付机构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是出台的目的和初衷一致。都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支付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作用前后没有发生变化。前后文件都表述为: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是资金主要来源相同。二者最主要的来源,是按备付金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资金。

但行业保障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虽然在本质上与风险准备金差异不大,但在表现形式、载体、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二者还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一是所有权不一样。以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银行。账户和资金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支付机构。而行业保障基金,是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把原来分散在各机构的资金集中起来管理和使用,这也是备付金存管方式发生变化后,人民银行顺应新的实践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是使用权不一样。风险准备金计提以后如何使用,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出台细则,支付机也不能使用,导致支付机构计提的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而行业保障基金对其使用给出了明确的条件和流程。基金管理人是行业保障基金的实际使用人。

在备付金集中存管的前几年,保守估计,各家支付机构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可能远远超过了10亿元的上限。

新办法对行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原则、监管主体、管理主体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细则安排。在此基础上,以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何去何从?也许是监管部门和整个行业下一步需要考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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