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周评】反洗钱法修订中一些有意思的细节


2021-6-7 9:12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慕楚

在儿童节这天,除了“三胎”政策,讨论了数年的《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旧法”)修订,人民银行也在这一天公示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法”)。

这是继续2007年1月1日,旧法正式执行以来的首次大改,近15年时间里,中国金融支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整体国力也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新法的到来,对行业的影响将异常深远。

跨境监管,长臂管辖能有多长

新法的发布,最为亮眼的就是对跨境金融的监管,有一定的“长臂管辖”意味。

下面就罗列一些2007年执行的旧法,与刚刚发布的新法,在跨境反洗钱监管上的亮点,分别在机构定义、机构责任、机构惩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境外机构的定义方面。旧法第三条,对反洗钱相关职责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但在新法同样的形容中,省略为“金融机构”,这为后面的相关条例提供了先决条件。

新法第九条,除了在旧法要求境内机构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同时,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主权,或者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中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在中国强力打击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的背景下,这对东南亚国家有较大的辐射能力,许多“跑分”、非法支付结算的机构也借助了中国支付应用的通道,长臂管辖东南亚应该问题不大,但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的关联较少,恐怕比较难。不过,欧美地区本来反洗钱规则也比较成熟,恐怕中国也管不到。

境外机构的责任方面。新法第二十四条,也有新增的内容,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合规体系。”

对于支付行业来说,最直接相关的,应该就是国际跨境收款品牌,对中国跨境电商提供的服务,新法要求下也有一定的反洗钱责任。不过,目前人民银行、外汇局对这一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仍然不够清晰,鼓励银行或持牌支付机构进入这一市场的同时,原有的非持牌但合规的机构,应该如何进一步监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监管哪些业务,放开哪些业务,都是需要细化的。新法的推出,可谓是一定程度上指明了合规方向,能做到反洗钱合规,也是降低了较大的金融风险。

另外,目前许多支付企业正在谋求出海,比如支付宝在全球拥有10个钱包,中国支付企业收购各国的收单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可以有效防范境内与境外勾连,左手倒右手式的违规动作。

在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部分,整体法规的制定较为强势。

新法新增的第四十八条中,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中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这新增内容,对主体在境外,但业务在中国境内的跨境收款企业有一定的监管作用。

境外机构的惩罚方面。如果境外机构不配合怎么办?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也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新法新增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机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的,有关机关、部门可以请求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追究责任,或者根据情形将其列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

此外,新法第三十八条,相关机构应该“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中,新增了“由外交部发布的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

这一条可谓是给予了外交部比较大的金融惩戒权限,以反制类似美国的实体清单,这也是比较明显的长臂管辖政策。

总的来说,较之旧法,新法在跨境监管上的延展性更强,有中国人的地方或者服务中国人的机构,都应该受到中国反洗钱法的监管。利用跨境人民币在全球影响力的提升,新法修订的也更加强势、自信。

新法完成了多少“任务”

新法的发布,其实与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2019年发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有许多关联性。

其中互评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反洗钱监管的不足,新法在许多方面也有针对性修订。

互评报告提及,相对中国金融行业资产的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新法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例如有洗钱后果发生的,依照孰高原则,“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或者掩饰、隐瞒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在旧法中,同类违法“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近期打击“跑分平台”,动辄百亿资金流水,按照10%的定格处罚的话,也将是亿级罚单。

互评报告提及,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洗钱风险及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对此,新法第六十一条,细化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此外还会针对不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工,细化监管内容。新法全篇,也多处强化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

互评报告提及,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反洗钱中确定受益人,这是全世界的难题。新法新增了第十七条,要求“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但这一条落实可能较为复杂以及困难。

另外,互评报告提及但新法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有:执法部门查处案件、使用金融情报、开展国际合作工作时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中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存在机制缺陷,包括义务主体、资产范围和义务内容不全面,国内转发决议机制存在时滞等。

或许这两点,在新法一些条款中已经凸显,欢迎反洗钱大咖指出。

一些有意思的修改

新法中,几乎所有旧法要求的身份识别,都变成了“尽职调查”,凸显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有意思的修改。

支付凭证要求。新法第十六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在旧法中,是“无记名有价证券”,而新法改为“无记名支付凭证”,对于支付行业来说,应该最为熟悉的“无记名支付凭证”就是预付卡了,预付卡洗钱也一直是重灾区。

反洗钱义务全民监管。新法第八条,对应的是旧法第七条。旧法的要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就有权举报。而新法的要求,新增了发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就可以举报,大大扩大了反洗钱监管的范围,可谓是进入一个全民反洗钱的监管时代。

信息安全与信息保护。新法也在多处强调了信息安全,如新法新增内容的第十四条,要求反洗钱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反洗钱信息安全。”

新法第六条,对应旧法的第五条。旧法要求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但新法对这一要求进行了删除,而新增了信息保护的要求,“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这一修改很值得玩味。

协会参与反洗钱监管。新法新增内容的第二十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反洗钱协调和自律作用。”

对支付行业来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许也获得了反洗钱监管的职责,作为监管缓冲带,协会性质的监管可以更加细化,也可以更好的发挥市场优势。

重点提及拆分现金交易反洗钱监管。新法新增内容的第三十六条,对大额现金有明确的政策管控要求,这也呼应了人民银行在河北、浙江、深圳等省市试点的大额现金管控。此外还特别的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拆分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这可谓是非常的有针对性了。

强调账户保管。新法新增内容的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者进行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呼应了当下的断卡行动严峻形势,以及从立法的角度,为全民都可能参与洗钱的“跑分”玩法兜底,移动支付盛行之下,收付方交错复杂的监管。

新增善意第三人。新法新增内容的第三十八条表明,“在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时,善意第三人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本法或者相关法律进行权利救济。”但善意第三人并没有特别明确如何分别,留了一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反洗钱权力下放。在反洗钱调查中,原来旧法要求“省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可以参与反洗钱调查,但新法中改为“市一级以上”,拥有反洗钱调查的权力机构要求降低了。

五年没发现不处罚。新法第五十四条,在旧法的基础上,除了罚款金额有所增长,还新增了内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挺有意思,这又作何解释?

特定非金融机构只罚20%。新法新增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本法对金融机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其中,罚款幅度按照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执行。”

《反洗钱法》的修订,对未来金融支付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三流合一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阶段,但依旧可以看到监管的大概思路,支付行业将进入全民反洗钱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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