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周评】河南村镇银行存款事件的几个概念误区


2022-7-18 9:53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慕楚

最近,河南村镇银行存款事件不断发酵,其中资金的性质确定存在着模煳空间,到底用户的资金属于“存款”还是“金融产品”,这最终决定了整个事件的性质。是存款被吞,还是投资理财失败,这决定了最后的资金追回该如何维权。

账户与资金性质

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定义,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而普通人拥有的银行账户,大多都是基本存款账户,其定义为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这一办法明确了在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后,进入银行账户的资金,就是存款。

2015年12月,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级为I、II、III类账户,不同等级的账户的限额、实名认证、使用范围不同。

其中,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相比I类户,II类户不需要柜台面签,可以在互联网上远程开立,这也就是很多银行使用II类户进行获客的原因。但无论是几类户,央行都明确用户为“存款人”。资金只要进入这些账户,都被定义为存款,而后通过这些账户购买金融产品。

2021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限制了互联网存款业务,不得在非直营网络平台拉存款,银行通过各大互联网平台拉存款的产品都已经下架。

但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购买流程都大同小异,即开通电子银行卡、充值电子银行卡、购买完成。所谓的电子银行卡,便是II类户。

直到最后一步购买成功,用户的资金都应该叫存款,而不是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在购买之后,到底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才是定性的关键。

但从各方的报道以及用户所提供的产品页面来看,用户购买的都是银行存款。

所以无论是资金入账性质还是购买产品性质上,其实都应该是存款,而不是金融产品。除非银行干的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事,严重误导消费者。至于是否存在资金根本没有进入央行系统的问题,这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了。

此外,互联网存款一系列的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概念的模煳区。

提现、转账与收单

银行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大多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引流,京东金融、度小满、苏宁金融,甚至微信支付、支付宝都参与过其中,许多机构都是持牌支付机构。而许多人在购买银行互联网存款产品时,都是通过支付账户进行购买,这就涉及了支付机构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互动的性质问题。

与银行账户不同,支付机构账户被定义为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简单理解就是属于消费的资金,没有利息,而银行账户资金属于储蓄资金,拥有利息。

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到支付账户,通常被称为“充值”,以此明确其消费概念;而资金从支付账户转移到银行账户,通常被称为“提现”,强调资金的广义现金概念,其性质也从消费转为储蓄。

所以理论上来说,在使用支付账户“购买”互联网存款时,其实更应该是“提现”,而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再转为活期、定期存款,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

还有一种情况,不是通过支付账户的余额购买互联网存款,而是两个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转移,同一账户属性的情况下,无背景交易通常被称为“转账”。

从前端消费者的角度,其实这概念并不清晰。但是在后端的清算部分,央行都有明确的业务划分。

在2020年年初,央行曾下发通知,加强清算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明确六大清算机构(清算总中心、CIPS、银联、网联、农信银、城银清算)的业务定位和业务范围。其中将转账汇款、保险理赔(分红)、政府服务、工资发放和信贷发放等业务,定义为银行间无交易背景贷记业务,由清算总中心处理。相对而言,商户资金结算、投资理财赎回等业务被定义为有背景贷记业务。

如果购买互联网存款背后的清算路径为无交易背景的“转账汇款”,其实这就证明了是存款,没有“购买”带来的交易纷争。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就应该最高赔付50万元。

而互联网存款中一直被强调是“购买”,这又引入了新的“收单”纷争。

在转账环境下,资金进入个人存款账户后,如果出现纷争,只能通过公检法体系,判定存款人有罪,才有可能对其账户进行资金没收或剥夺。比如现在打击“跑分”洗钱活动中,对商户账户进行冻结,在明确犯罪行为之后,资金才会被处理。

但是如果是有背景的交易,那更偏向于“收单”概念,强化“购买”动作。那么一旦有纠纷,最先是收单体系进行处理,这就变成一种商业守约与违约的处理。比如典型的“拒付”,用户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追回款项,拒绝支付,这一般由清算机构做中间仲裁。但如果商家证明自身商品没有问题,用户就被认定为“恶意拒付”,资金无法追回。

在这种情况下,河南村镇银行的存款人其实不太应该过多强调“购买”概念,这偏向于消费,更多属于收单范畴。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描述,其实更应该把业务称之为“办理”。

例如《储蓄管理条例》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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