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数字货币——货账双驱


2021-6-10 11:11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大师兄

最近,我就数字货币(本文特指数字人民币)的一些疑问,向各方面的师长和朋友求教,并获得了他们的指点,在此向各位师长和朋友致以感谢。

我们先搞清数字货币钱包到底是什么类型的账户。我们已知的,银行和支付账户都属于记账簿账户,也就是说银行和支付账户是可以记账的,当然银行和支付账户的账户本身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而是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中心记账显示。数字货币钱包是否和银行及支付机构账户一样呢?

从目前反馈回的情况来看,首先,数字货币钱包不是记账簿账户,因为数字货币本身是独立的,无需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中心化记账,且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并不依赖监管、审计与法律法规来保障,数字货币是具有独立性的法币,不依赖银行或支付机构来保障。再则,簿记账户的底层是资金池,例如支付机构的所有簿记账户总余额,和支付机构缴存于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余额是应该相等的。数字货币钱包因为存放的数字货币是独立的,并没有底层的资金池,所以,数字货币钱包亦是独立的,不受制于资金池。

字货币钱包所显示的存放于其中的数字货币余额,是数字货币独立的现金体现,而非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记账余额。综上,数字货币钱包是用于存储数字货币非记账簿的工具,既不是现实生活存放现金的真实钱包,也非我们常用的银行及支付机构账户。

数字货币钱包这个特性,衍生出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就是数字货币钱包具备数字货币识别能力,也就是说,数字货币无法伪造。我们知道的伪钞,是通过技术手段,仿制出现金,利用现金交易过程的去中心化,让交易对手无法识别伪钞,从而达到使用伪钞的目的。

数字货币也是去中心化的交易,但因为数字货币没有绝对独立性,必须储存于数字货币钱包中,如果数字货币钱包具备识别能力,则伪造数字货币将无法实现,因此伪钞问题将迎刃而解。但数字货币并无法解决欺诈问题,反而犯罪分子会充分利用新生事物天生的信息不对称,实施欺诈,他们会从仿造数字货币钱包入手,搭建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伪冒网站,引导被骗者开立伪造的数字货币钱包,然后通过伪造的数字货币钱包显余额即可,无需伪造数字货币,简单的说,就是会有伪造的数字货币钱包,而非伪造的数字货币。但这并非本文的主题,我们就无须深入了。

回归主题,我们都知道支付服务于交易,支付依靠货币或账户输出驱动力。支付如同一台车,服务于抵达目的地,依赖货币或账户提供的动力。我们可以看看现金、银行和支付账户不同的驱动状态。

1、现金时代的货币支付驱动

现金交易中,就是典型的货币支付驱动,我们无需通过任何服务者和间接服务,持有现金即可和任何交易对手交易。无论是大宗交易还是零售支付,现金的货币支付驱动,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实现全天候无源环境的点对点支付。

2、卡基和电子支付时代的账户支付驱动

到了卡基和电子支付时代,银行和支付账户这类簿记账户,将货币记账为银行和支付账户余额,货币的支付独立性被账户所取代,我们无法像使用钱包里的现金一样,直接支配账户里的货币,而是要通过委托账户机构,来完成余额的划转,或者将余额兑换成货币(现金)。这种以账户为支付驱动的方式,通过牺牲货币的支付驱动方式,获得了更强支付驱动,同时解决了现金无法跨时间、跨空间满足互联网上的交易需求。交易双方的第三者,无论是银行还是支付机构,通过发行账户,建立了一个垂直账户体系,并借助中央银行或清算机构,横向打通这个垂直账户体系,以此基础建立当今的卡基和电子支付体系,完全的满足了互联网社会里的各种大宗交易和零售支付需求。

3、数字货币时代的货币与账户双引擎驱动假想

之所以为假想,是还未得到最终的确定性信息。我仅称之为可能性。可以确定的是,数字货币钱包不是记账账户,如果不记账,则账户无法束缚货币,而只是服务于货币。但我们可以从试点银行侧看到账户控制的特征,一是凭数字货币钱包密码发出支付指令,二是账户有类别及限额控制。

按这个现象推测,数字货币的独立性至少仅存在于理论上或纸面上,尚未成为现实。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官方人士又明确说明了,数字货币可编程,这种可编程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是数字货币独立性的实证。所以,我猜测,试点银行出于谨慎原则,还有用户的支付习惯,仍旧采用账户驱动的形式,数字货币编程的应用能力,尚未在试点环境中提供和展示,在未来仍有可能释放数字货币的这一功能。按此推测,数字货币可能是货币与账户双引擎驱动支付,用户和运营机构,可以择其一,亦可双选。

为什么这么重视独立,因为独立是可以创建一个新世界。货币支付的独立性代表着,服务商可以直接和持有货币所有权的用户直接建立服务关系,而非必须通过账户发行机构才能和用户建立关系。持有数字货币的用户将首次获得所有权权力,并以此权力延展,指定账户机构以外的服务者。

举个反面例子,用户将通信账户或邮箱密码提供给服务商,让服务商爬取相应数据,从用户侧是有权力这样和服务商建立民事合同,但如账户的所有权并非用户所有,则服务商与用户形成的民事合同是无效的,服务商面临非法获取账户机构数据的刑事责任。数字货币持有即所有的权力回归,开启用户的权力之门,也就允许用户如上帝般,创生新的服务者。

确实,数字货币尚无法和现金一样,实现绝对的独立存在。只能借助数字货币钱包,实现相对的独立存在。或许因此,数字货币和数字货币钱包各自承载的支付驱动力,使得我们有幸看到中国历史上的首个货账双驱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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