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金管局OJK正制定新规则 银行可以收购金融科技公司


2022-3-10 14:22

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正在制定新规则,以便银行可以进入以收购基于技术的金融公司或金融科技公司。

迄今为止,传统商业银行只被允许收购或投资金融服务机构。这在关于资本参与活动的审慎原则的第36/POJK.03/2017号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中有所说明。

同时,在数字化发展的过程中,银行业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需要进行。有了这些限制,到目前为止,金融科技只能通过金融科技与银行进行资本所有权方面的合作,例如已经由Akulaku控制的PT Bank Neo Commerce Tbk,Kredivo注资PT Bank Bisnis Internasional Tbk,Ajaib注资PT Bank Bumi Arta Tbk。

为了应对技术的发展和更加一体化的金融业生态系统,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需要重新定义在金融业经营的可以成为被投资公司(将获得股权的公司)以及扩大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在银行子公司。

因此,目前金融服务管理局正在研究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参与活动的规则。该新规则将改进现有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参与的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有望将被银行用于通过资本参与活动加强合作,从而为提高竞争力和效率提供好处。

金融服务管理局第一银行监管委员会助理Teguh Supangkat称,该条例草案是我国银行业发展路线图的衍生品。他在周二(8/3)说:“正在研究用于资本参与的条例,以期实现数字化转型”。

关于商业银行参股的该条例草案第四条,将传统商业银行可以收购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的定义扩大到不仅是金融服务机构,还包括利用信息技术生产金融产品作为其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例如电子货币提供商或电子钱包提供商。

在该草案中,金融服务管理局将要求商业银行将总资本投资组合设置为最高为银行资本的35%。同时,根据现行规定,资本参与组合的最大数量等于以业务范畴商业银行(BUKU)为基础的银行分组的资本参与。

同时,银行子公司可以对从事金融行业的公司进行收购,例如其母公司,即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科技,以及配套的金融服务。该条例草案第25条对此进行该说明。但是,如果银行的子公司是风险投资,则对可以收购的公司没有限制。

关于商业银行参股的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生效后,则第36/POJK.03/2017号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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